在現行法律下,親子關係是以父母對子女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來界定,法院會視乎情况發出獨有管養令、共同管養令或分權令。不過,早在2005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中,已建議透過立法把「父母責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以保障和維護子女的最佳利益。
「父母責任模式」強調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持續責任(直至子女達18歲),而非個人權利;離婚後與子女同住的父或母,可就子女的日常生活事宜作獨立決定,但在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前,則要先通知或獲得另一方的同意。
提議落實這模式的《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初稿已擬備好,並完成公眾諮詢,但尚未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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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關注《條例草案》的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家庭及社區核心業務總監梁李紫薇表示,認同「父母責任模式」以「兒童為本」及「子女最佳利益」的教養概念,但要真正落實,必須有整全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去配合,當社會未準備好,便不應強行立法,否則只會衍生更多問題。
「最重要是令每對離婚夫婦掌握『父母責任模式』的精神,這絕對不是指子女一半時間在你家,一半時間在我家的問題,重點亦非雙方都有『話事權』,而是離婚後仍要相互合作,發展共親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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