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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星期日

國家安全與個自由的動態平衡

【明報文章】《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例》)的通過生效,標誌着香港特區在履行《基本法》第23條憲制責任上,邁出了最終的步伐,彌補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漏洞。《條例》突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主權、發展利益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基本原則。

表面看來,國家安全與個人權利與自由,似乎是一種對抗性的價值觀,只能厚此薄彼或非此即彼。但從立法或實然政治層面觀察,兩者可以表現為一種統一與非對抗的關係:個人權利與自由的完全行使,需要國家安全提供穩定的政治社會環境;國家安全的實現,亦需要個人權利與自由適度讓步。因此,需要在國家安全和個人權利與自由之間,達至一種動態平衡狀態。

國安是實現個人權利自由的前提

國家安全,即「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條例》第4條)。在基本法第23條尚未完成本地立法之前,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一直存在制度性的漏洞,這是客觀事實。也正因如此,香港才成為區內極端本土勢力、分裂勢力及境外海外敵對勢力囂張發力的地方,給國家特別是特區安全和社會秩序穩定,帶來極大的威脅。在2019至2020年「反修例運動」期間,香港的政權機關遭激烈衝擊(如立法會被打砸),經濟發展也一度幾近停頓,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遭受巨大威脅。

誠如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所言:「如果不先提供人們運用自由的必要環境,自由又是什麼價值?」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是香港經濟平穩發展和個人權利與自由實現的基本前提。任何社會的良好發展和個人權利與自由的正常行使,都需要以社會秩序穩定為基礎。沒有穩定和諧的社會秩序,個人的權利便無從談起。國家安全是個人權利與自由的制度根基,缺少國家安全制度,個人權利與自由便從根本上得不到保障。

《條例》與此前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港區國安法》,堵住了特區在國家安全的制度漏洞與法律缺口。《條例》開宗明義「本條例旨在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並將「維護國家安全、主權、發展利益」作為最高原則,有效抵禦內外安全威脅——叛國、叛亂、煽惑叛亂等罪名主要是防範和控制內部威脅;而非法披露國家秘密、間諜活動和境外干預等罪名,則為了抵禦外部風險。

倘以國安名義行嚴刑峻法

將擠壓個人權利自由空間

可以說,國家安全制度的確立,既為個人權利與自由的正常行使保留了充足空間,也為個人權利與自由的充分實現提供了安全穩定的環境。

然而,物極必反。如果極端化地以國家安全名義推行嚴刑峻法、建立各種面向民眾的管控制度與機制,那將極大地擠壓個人的權利與自由空間,乃至最終部分或全部地剝奪個人的權利與自由。這意味着「利維坦」(Leviathan)降臨。

國安是限制權利自由的正當理由

有人擔心,《條例》會影響個人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等正常行使。香港是法治社會,普通法精神保障公民正常行使權利和自由。《條例》以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基本原則,「尊重」意味着對消極權利與自由的行使給予充足空間,國家和政府盡量不去干預;「保障」意味着國家和政府提供和說明充分實現積極的權利與自由。對絕大多數香港市民而言,《條例》的頒行不會影響他們的權利與自由的正常行使,反而在國家安全制度的保障下,可以更充分行使權利與自由。

但需明確的是——任何權利和自由都不是絕對權利(absolute right)。權利與自由的行使,必須發生在合理範圍內,以不危害國家安全為根本前提,不得以權利與自由之名,行危害國家安全之實。當個人權利與自由的行使侵犯他人權利與自由,或者危害到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那麼這種權利與自由必然會受限制。英國哲學家約翰.穆勒(John Mill)認為,個人權利自由如果侵害他人利益和危害社會安全,其應當受到懲罰。

質言之,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是限制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正當理由。這種正當性,在諸多人權條約中已有明確規定,例如《世界人權宣言》明確將公共秩序作為正當限制理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了可以基於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而限制個人權利自由;《關於國家安全、言論自由和使用資訊的約翰內斯堡原則》當中「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一條提出:「一種以國家安全為理由所實行的限制是不合法的,除非其真正的目的和可以證實的效果,是為了保護國家的生存或領土完整免遭武力或武力威脅的侵害,或者保護其對武力或武力威脅反應的能力,無論這些武力或武力威脅來自外部,如軍事威脅,還是來自內部,如煽動以暴力推翻政府。」

總而言之,《條例》基於國家安全對個人權利與自由作適度限制,有其合理性、合法性和正當性,是一種通用做法。

限制個人權利自由

必須在合理限度內

無論基於國家安全、社會秩序還是他人權利自由,對個人權利與自由的限制,必須保持在合理限度內。這是國家安全與個人權利與自由實現平衡的關鍵。

《條例》中多處都規定了限制公權力恣意的內容,這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一是第2(c)條確立了法治原則:(i)規定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罪刑法定原則;(ii)規定了未經審判不得假定有罪的無罪推定原則,以充分保障香港市民的合法權利。

二是指明免責抗辯,在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罪中,將為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的指明披露,作為免責辯護理由,在公眾知情權與保護國家秘密之間實現利益平衡。

三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辯護權及其他程序權利。《條例》第76至78條明確,警務人員延長羈留期必須先向法院申請並由法院決定;第79條對在羈留期間諮詢個別律師的限制,也必須取得法院手令,通過權力的制衡確保執行機制合法公正。

四是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於「吳恭劭案」和「梁國雄案」等諸多司法判決中,終審法院通過比例原則,審查限制個人權利與自由的法律是否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適當性、手段必要性和利益均衡性,採取基本權利寬鬆解釋方法,盡量做出有利於保障個人權利自由的解釋,以最大程度實現個人權利自由。

在一國兩制原則下,《條例》的起草,充分體現了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權利和自由之間達至平衡的努力。筆者期望在實踐中,國家安全與個人權利和自由臻於動態平衡。

作者朱國斌是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馮柏林是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研究助理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朱國斌、馮柏林]


2023年1月12日星期四

樣貌屬個人資料,市民意識不足不知道

【明報專訊】今次案件的騙徒訛稱試用應用程式,實際拍攝事主以完成虛擬銀行開戶要求。資訊科技界人士和虛擬銀行負責人均認為事件源於市民意識不足,樣貌也屬個人資料,可用作開戶、交稅等,不應隨便給人拍攝。

稱非技術問題 籲勿隨便被拍

虛擬銀行WeLab Bank行政總裁李家達指出,目前在虛擬銀行開戶會經人臉識別和活體認證,前者會比對申請人面容與身分證是否一致,後者會要求申請人在鏡頭前做「擰頭」等動作,亦會檢視光暗、反光位置,以確保鏡頭前的是「活生生」的人,為防止有人拿着他人照片或影片申請開戶,形容技術已非常專業和成熟。案中事主遭騙徒拍攝以做開戶手續,他認為不是技術問題,而是意識問題,公眾應知道若有人拍攝自己容貌可用作開戶、交稅等。他補充,今次事件不涉及WeLab客戶。

資訊科技商會榮譽會長方保僑指出,不止虛擬銀行,不少大型銀行也可遙距開戶,問題在市民缺乏意識,應該教育市民「唔好隨便畀人影個樣」。

警方提到,需和銀行溝通交流後才能確定事主需否承擔貸款。大律師陸偉雄稱,就如遭人盜用信用卡案件,若能證明事主被盜用資料開戶,應可免除事主須還款的法律責任。


2022年6月22日星期三

「架空」歐洲人權法院.英《權利法案》惹爭議


【明報專訊】英國約翰遜政府昨(22日)向國會提交法案,讓英國政府可毋須遵從歐洲人權法院(ECtHR)的裁決。《衛報》引述消息人士報道,法案是衝着ECtHR上周介入英國遣送尋求庇護者到非洲的計劃而來。英國法律界和人權組織擔心,法案一旦通過,英國政府會變成「碰不得」,而公眾權利則被侵蝕。

政府周三向國會提交新《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訂明英國最高法院在人權事宜上有最終話語權,英國法院毋須一定遵從ECtHR的裁決。英國司法部說,新法案將確認ECtHR根據法院規則第39條(法院可以要求締約國採取臨時措施)頒布的禁制令不具約束力。

向國會提案 稱可遣送更多外國罪犯

英國副首相兼司法大臣藍韜文(Dominic Raab)稱,法案「加強言論自由,容許我們遣送更多外國罪犯,加強保護公眾免受危險罪犯傷害」。約翰遜政府說,新法案也限制外國罪犯以家庭生活權為由拒絕被逐出境,亦避免法庭審理「瑣碎的」人權案,並鞏固新聞和言論自由。

英國國會1998年通過的《人權法》(Human Rights Act),將《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併入英國法律。英國政府計劃將尋求庇護者遣送盧旺達,首班機上周二啟航前,ECtHR頒布禁制令,英國被迫遵從,煞停遣送計劃。首相約翰遜其後暗示可能退出《歐洲人權公約》,有執政保守黨國會議員表示支持,新法案被指意在安撫他們,但藍韜文表示沒打算退出公約,又指法案旨在修補《人權法》的漏洞。

英國法律界和人權組織指新法案侵蝕公眾權利,賦予政府更多權力。英格蘭和威爾斯律師協會會長博伊斯(I. Stephanie Boyce)指法案將令更多人權侵犯事件變得「可接受」。她說:「這是英國司法的倒退。當局可能開始視一些人權侵犯事件為可接受,因為這些事件縱然違法,但在《權利法案》下已經不能挑戰……整體而言,法案賦予國家更大而不受約束的權力,將來的政府不論意識形態為何,皆擁有這些權力。」國際特赦組織英國分會總幹事德希穆克(Sacha Deshmukh)稱,撕毁《人權法》意味公眾被剝奪挑戰政府及公共機構不當行為的最有力工具。

法律界憂侵蝕人權司法倒退

在野工黨指法案奪去《人權法》賦予的權利。影子司法大臣里德(Steve Reed)則稱,政府提交該法案只為「撩是鬥非」、「挑撥離間」。

(路透社/BBC/衛報/金融時報)

2021年11月27日星期六

認真玩 純純玩 還兒童遊戲權利

 


【明報專訊】本月有多份兒童調查報告出爐,顯示兒童自殺率回升、兒童家庭照顧者身心受壓。上周五智樂兒童遊樂協會公布研究,指出劏房兒童的社交遊戲時間大減40%,可見疫情進一步影響兒童福祉。總幹事王見好認為,這些研究反映疫情令問題浮面,社會對兒童的保護意識增強,同時顯示相關問題有年輕化趨勢。社工出身的她目前身兼兒童事務委員會非官方委員,指教育、社會服務、家庭和社區無疑是大家最關心的範疇,同時可以轉換視點,從兒童最在乎和切身的遊戲着手。認真玩已是一帖良藥,「簡單講,大家都想兒童健康快樂」。

遊戲本質:自發、自主、自由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列明的兒童權利涵蓋教育、表達意見、享受閒暇等方面,王見好指這些都是均衡發展的成長要素,「有缺失便令他們不能發揮自己(能力),如果失衡,小朋友的問題便出現」。例如今天社會意識到的兒童身心健康問題,這種失衡是社會整體趨勢,像子女放學後,有經濟能力的便上興趣班,基層也會去社區中心補習班。她倡導兒童遊戲權利25年,觀察到近年家長開始找到癥結,「會想是否過火了?不止小朋友,大人都壓力『爆煲』。以前是否忽視了某些重要層面,可以把它還給小朋友呢?遊戲是其中一樣」。王見好現為國際遊樂協會副會長,協會於2015年的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Importance of Play指出,日本、英國及澳洲等地城市的兒童跟香港一樣,都面對遊戲時間和空間不足的限制。但研究發現在政策及規劃等不同成因背後,根源是成人不理解遊戲的價值,據她經驗所得,家長關心是前提,不然蓋再多的遊樂設施也沒用。

家長以功利心態看待遊戲

王見好一直提倡遊戲非為達成目的,是兒童單純的權利和需要,「這是本能,不能叫一個小朋友停住不動」。但家長的主流想法迥然不同,她認為是香港文化使然,「現在很少家長會說反對遊戲,但最重要快、有效果、帶目的,玩完要學懂新事物」。所以她跟家長溝通時,難免要搬出各種研究作誘因:遊樂場比體育課提供更大運動量;疫情下兒童須到戶外增加維他命D;加強與其他兒童相處的社交能力……從兒童反應便知道家長往往捉錯用神:「小朋友去完興趣班,出來會問:『我現在可以去玩了嗎?』有小朋友覺得學琴不算玩,但自己在彈琴就算玩。」另一類則是目標為本的「自助餐信徒」,參加活動時,務求要子女玩遍會場的所有遊戲,像自助餐般要樣樣食盡,子女全情投入某個遊戲時又要抽身,興致自然減卻,家長卻誤解他們三分鐘熱度。有一類家長則太快介入遊戲,否定兒童的想法,或是乘機教誨:「如看見小朋友爭玩具,很快出頭調解。但其實要將遊戲交給兒童,這不是家長教育的時機,而是兒童學習的機會。」

說到底,家長都想兒童獲益,但不明白遊戲的本質在於自發、自主和自由,不是家長說了算:「我們要把遊戲還給小朋友。」她舉智樂項目「二份一遊樂場」為例,所有設施都只是半製成品,然後由兒童用物資設計和完成。有些砌得筋疲力竭,有些扭盡六壬都失敗,她說小朋友對遊戲的態度,就像大人對工作一樣投入專注,甚至會因失望而哭起來,但改天又雀躍地想出新方法。這些「打擊」能讓兒童釋放情緒,又不會磨滅他們的意志,她解釋:「因為遊戲最美的地方是可以不斷嘗試。挫敗在於沒機會再來,但遊戲可以。」

遊戲是父母最佳表達方式

研究多指兒童情緒問題主要來自學業壓力和家庭,遊戲似乎不能對症下藥,但王見好指出,如果父母陪子女玩遊戲,其實已消解了當天的壓力。長遠來說,遊戲令雙方有緊密的接觸和認識,建立穩定的關係。她指遊戲是「父母最好的表達方式」,因為子女會感受到父母願意花時間陪伴和關心自己,而不僅追問功課成績。當子女遇上困難時,會主動跟父母求助,相信能夠得到父母支持。另外,兒童死亡個案檢討委員會報告顯示,學童對於死亡有扭曲觀念,例如認為死後會重生或生命會延續。王見好說遊戲也可了解兒童對事物的認知和生死觀念,尤其是在想像遊戲(pretend play)中,他們會展現其日常生活。「兒童用全部感官接收世界,不像大人這樣目的性地篩選,遊戲時什麼都會發生。」可能上演親人死亡的戲碼、扮演社會事件的警察,或模仿疫情時大家戴口罩的模樣。

玩樂熱忱轉化抗逆力

她特別提到萬一兒童扮自殺,「家長便要警覺,但不要停止遊戲過程,要看他的故事演變」。自殺兒童一般已屆10多歲,不會再跟家長玩想像遊戲,但她強調生死觀念應及早開始灌輸,10多歲才教已太遲,「當他最能夠認識這些概念時,要給他認識。到了他萌生自殺念頭時,他心理狀態已經不行了,需要沒有被滿足,覺得人生沒用」。兒童對遊戲的熱忱更可以轉化為抗逆力,她和同事都見過不少兒童為了玩遊戲,會自覺收起眼淚,主動想方設法哄人玩,甚至找老師當「外援」,「在遊樂場,人生百態都見到」。兒童為玩遊戲「無所不所其極」,過程中反而培養出解決問題的能力。

空間非遊戲必要條件

本月公布的《2020年香港貧窮情况報告》顯示,政策介入前的兒童貧窮率為27%,是2009年以來的新高。遊樂場是少數不需門檻或花費,可供兒童公平享用的地方。在疫情之下,兒童出遠門的機會減少,而劏房多屬單幢式建築物,不像屋苑般附設公園,變相減少基層兒童的遊戲機會。王見好曾到4月開放的荃灣二陂坊遊樂場考察,發現四面被劏房樓宇包圍,也沒有馬路阻隔,基層兒童可以隨時下樓玩耍。另一例子是8月開放的東啟德公園,因為位處屋苑旁邊,小朋友放學經過時可以順道去玩,也有長者說孫兒因為遊樂場,經常回來探望自己。王見好認為,愈基層的社區愈需要遊樂場,讓兒童不需坐車或走路,甚至不用過馬路便可到達,得到更多遊戲時間和機會。這方面需要城市設計配合,故她支持設立兒童事務專員,投放全職人手和資源蒐集兒童成長的數據,甚或可跟進個別個案,而非僅以跨界別的兒童事務委員會作諮詢組織。

善用家中每個角落玩遊戲

王見好同時指出,空間並非兒童享受遊戲的必要條件,「家長以為遊戲要勞師動眾帶子女上街,或者要很精美的玩具,但其實隨時隨地都可以玩」。她再次強調玩遊戲是小孩子的本能,即使劏房只容得下雙層牀,小孩都會自己跳上跳落。因應疫情,智樂獲中西區民政事務處支持,編撰了一套「在家整嘢玩」的實用指南,教父母如何善用睡房、客廳和飯廳的大小角落,與孩子玩遊戲。只要蹲低一點,從兒童角度來看,儲物櫃可變成雪櫃,一張椅子便是餐廳廚房。陳見好隨手拿起面前的書本、紙筆,變出各樣遊戲玩意,說明最重要是遊戲心態。除了因為疫情要減少外出,這些方法也將家庭與快樂經驗連繫起來。「遊戲不是教育,是屬於兒童的時間,我們叫做windfall effect,好處自然會來。好像你看電影一樣,不用別人在旁聽解說。」

■散件最好玩

建築師Simon Nicholson在1970年代提出散件理論(loose parts),鬆散而靈活的物件可獨立或組合使用,方便移動和攜帶,沒有具體玩法,可讓兒童發揮創意和想像力。而這些物件,無論空間大小、戶外或室內,都可派上用場。

參考資料:《好玩實用指南》、《遊戲說明書》

文˙ 梁雅婷

{ 圖 } 梁雅婷、受訪者提供

{ 美術 } 張欲琪

{ 編輯 } 王翠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