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2017-12-21
自運動員呂麗瑤在社交網站公開兒時受性侵的經歷後,不少論者憂慮「#MeToo」運動令人與人之間的言行動輒得咎,並指出歷年的性罪行案件中亦有許多誣告個案。無論是性罪行抑或誣告,筆者採取的態度同樣是「零容忍」。但我們要問:性罪行的誣告案實際上有幾多?要避免誣告案發生,當真需要壓抑「#MeToo」運動,或質疑性罪行防治機制的重要性嗎?
首先數據顯示,性罪行的誣告案件並非如想像中的多。由於司法機構及警方並沒有統計已定罪的性罪行誣告案數字,我們遂於「慧科新聞」搜尋性罪行的誣告案件。由2011年至今,共有12宗因誣告強姦或非禮而被定罪的案件。然而反觀同期性罪行案件數目卻有極大對比。據警方統計數字,2011至2017年(截至今年10月)的強姦及非禮案共9061宗;2011至2017年(截至今年9月),社署新呈報性侵犯兒童個案達2089宗;而平機會於2011至2016年接報的僱傭及非僱傭範疇性騷擾的投訴個案亦有572宗。
誣告性罪行非女人專利
雖然我們在「慧科新聞」搜尋性罪行的誣告案件,可能低估誣告案件數字,因為我們不知道是否每一宗誣告案件都會被報道,但在沒有更好的數字前,我們也可以作一粗略計算,看看誣告案件佔警方性罪行案件的比例。我們搜尋到的12宗誣告案件,佔警方2011至2017年(截至今年10月)的9061宗性罪行案件的0.132%。即每1000宗性罪行案件,同期就有約1.32宗誣告。當然誣告一宗也嫌多,但數字亦顯示誣告情况並沒有輿論所形容般普遍。
第二,誣告性罪行並不是女人的「專利」。任何性別的人也有遭受性侵犯的危險。同理,不同性別的人也可以借性罪行之名誣告。在我們搜尋到的12宗性罪行誣告案中,大多是女性誣告男性,但也有例外。其中在2017年1月,一名男子教唆其女友誣告一名與她在夜店發生一夜情的男士強姦,並與她一同報假案,最後女友向警方和盤托出,誣告者亦被判罰(案件編號TMCC38/17)。
最後,與性罪行一樣,誣告一旦被定罪,犯案者亦要負上刑責。有論者質疑誣告案的刑責太輕,過去案件大多只判社會服務令,但被誣告者一旦被錯誤定罪卻要面對監禁等重罰,委實不公。然而這並非事實:任何人一旦被證明誣告,有可能被控「虛報有人犯罪等罪行」或「妨礙司法公正罪」,前者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後者則最高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翻查資料,在2012及2016年,有兩人因誣告非禮和強姦,被判囚4個月及2個月(案件編號TWCC364/2012、ESCC1539/2016)。若誣告涉及勒索,更可被控「勒索罪」,可處監禁14年。在2009年,3人勒索並誣告一名男子強姦後被揭發,女事主因干犯勒索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囚兩年(案件編號DCCC402/2008)。
可見誣告的刑責並不止有社會服務令。相比起來,不少性罪行的判刑之輕亦出人意料。例如年前發生的,飛鏢場東主承認非禮罪,但上訴庭法官則「斥責被告行為近乎強姦」,可是原審法官因不想判刑「摧毁其事業」,故輕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後被律政司上訴改判囚兩年)。而前電台主持黃偉民3項非禮罪成,也是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若說法庭「只輕判誣告」,實言過其實。
杜絕性罪行誣告的有效途徑
誠言,誣告跟性罪行一樣,一宗也嫌多。每個制度也會被濫用,但社會不能因為少數濫用個案而否定一個制度的重要性,正如我們不會因為有人濫用公屋而廢除資助房屋政策,亦不會因為有人濫用綜援而否定社會保障制度。修正制度、填補漏洞、提高意識,才是杜絕性罪行誣告事件的有效途徑。如因為過往有性罪行誣告事件,而一刀切地質疑所有性罪行受害者的表白及指控,及無視「#MeToo」作為一社會運動所帶來的正面社會貢獻,則難免令人懷疑,論者只是以誣告事件作為藉口,去捍衛滋生性罪行的不公義性別制度及文化。
(編者按:文章標題為編輯所擬;來稿原題為「性罪行誣告真的很多嗎?」)
作者蔡玉萍是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黎苑姍是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生
[蔡玉萍、黎苑姍]
首先數據顯示,性罪行的誣告案件並非如想像中的多。由於司法機構及警方並沒有統計已定罪的性罪行誣告案數字,我們遂於「慧科新聞」搜尋性罪行的誣告案件。由2011年至今,共有12宗因誣告強姦或非禮而被定罪的案件。然而反觀同期性罪行案件數目卻有極大對比。據警方統計數字,2011至2017年(截至今年10月)的強姦及非禮案共9061宗;2011至2017年(截至今年9月),社署新呈報性侵犯兒童個案達2089宗;而平機會於2011至2016年接報的僱傭及非僱傭範疇性騷擾的投訴個案亦有572宗。
誣告性罪行非女人專利
雖然我們在「慧科新聞」搜尋性罪行的誣告案件,可能低估誣告案件數字,因為我們不知道是否每一宗誣告案件都會被報道,但在沒有更好的數字前,我們也可以作一粗略計算,看看誣告案件佔警方性罪行案件的比例。我們搜尋到的12宗誣告案件,佔警方2011至2017年(截至今年10月)的9061宗性罪行案件的0.132%。即每1000宗性罪行案件,同期就有約1.32宗誣告。當然誣告一宗也嫌多,但數字亦顯示誣告情况並沒有輿論所形容般普遍。
第二,誣告性罪行並不是女人的「專利」。任何性別的人也有遭受性侵犯的危險。同理,不同性別的人也可以借性罪行之名誣告。在我們搜尋到的12宗性罪行誣告案中,大多是女性誣告男性,但也有例外。其中在2017年1月,一名男子教唆其女友誣告一名與她在夜店發生一夜情的男士強姦,並與她一同報假案,最後女友向警方和盤托出,誣告者亦被判罰(案件編號TMCC38/17)。
最後,與性罪行一樣,誣告一旦被定罪,犯案者亦要負上刑責。有論者質疑誣告案的刑責太輕,過去案件大多只判社會服務令,但被誣告者一旦被錯誤定罪卻要面對監禁等重罰,委實不公。然而這並非事實:任何人一旦被證明誣告,有可能被控「虛報有人犯罪等罪行」或「妨礙司法公正罪」,前者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後者則最高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翻查資料,在2012及2016年,有兩人因誣告非禮和強姦,被判囚4個月及2個月(案件編號TWCC364/2012、ESCC1539/2016)。若誣告涉及勒索,更可被控「勒索罪」,可處監禁14年。在2009年,3人勒索並誣告一名男子強姦後被揭發,女事主因干犯勒索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囚兩年(案件編號DCCC402/2008)。
可見誣告的刑責並不止有社會服務令。相比起來,不少性罪行的判刑之輕亦出人意料。例如年前發生的,飛鏢場東主承認非禮罪,但上訴庭法官則「斥責被告行為近乎強姦」,可是原審法官因不想判刑「摧毁其事業」,故輕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後被律政司上訴改判囚兩年)。而前電台主持黃偉民3項非禮罪成,也是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若說法庭「只輕判誣告」,實言過其實。
杜絕性罪行誣告的有效途徑
誠言,誣告跟性罪行一樣,一宗也嫌多。每個制度也會被濫用,但社會不能因為少數濫用個案而否定一個制度的重要性,正如我們不會因為有人濫用公屋而廢除資助房屋政策,亦不會因為有人濫用綜援而否定社會保障制度。修正制度、填補漏洞、提高意識,才是杜絕性罪行誣告事件的有效途徑。如因為過往有性罪行誣告事件,而一刀切地質疑所有性罪行受害者的表白及指控,及無視「#MeToo」作為一社會運動所帶來的正面社會貢獻,則難免令人懷疑,論者只是以誣告事件作為藉口,去捍衛滋生性罪行的不公義性別制度及文化。
(編者按:文章標題為編輯所擬;來稿原題為「性罪行誣告真的很多嗎?」)
作者蔡玉萍是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教授,黎苑姍是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生
[蔡玉萍、黎苑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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