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1日星期三

論強制舉報制度、安樂死及同性婚姻

【明報文章】自今年7月始,香港一連串倫常「慘劇」均觸動人心,當中涉及未成年人受虐致死、深情丈夫誤殺愛妻罪成、海外同性婚姻不被承認。每宗事件引起關注度不同(觀乎新聞輿論關注度,似乎有關同性婚姻的爭論已不是議題),但從批判角度分析,3件事在在顯示當權者對個人身體的控制,企圖以定義「同意」來把人類分等分級,結果就是被邊緣化的弱勢不單得不到資源,就連主體性亦遭連環剝削。

強制舉報機制捉錯用神

先說單親孕婦涉嫌謀殺未成年兒子一案,當中引起的討論又如何牽涉主體和「同意」呢?重點是「強制舉報」制度。所謂強制舉報,就是將舉報虐兒的責任加諸部分專業身上,如全職醫護、社工及教師(詳見去年勞福局、食衛局、教育局及保安局遞交立法會文件,CB(2)1436/20-21(01)號)。

主流意見以為此機制一經設立,更完善保護未成年人的機器就會啓動;剩下的問題就是培訓及增加人手等資源及錢財的爭奪和分配。我想強調的是,整個建議就是捉錯用神。

如果強制舉報是解決暴力的有效疫苗,那為什麼不運用於所有親密暴力案件?須知上法庭已是壓力巨大,在司法系統眾陌生人前指證(前度)親人、戀人,更是痛苦折磨;况且官司過後,親密(家屬)關係仍在(眾所周知,登報賣廣告也無能為力)。

將家醜搬上法院公諸陌生人面前,是影響一生的重大決定,被害者需是心甘情願。強制舉報不理會被害者意願意志,自以為是在扶助弱勢,其實正正是這種「我為你好」的家長威權式切入,再一次閹剖被害者主體。而且,強制舉報會否令被害者為免家醜不外傳,而更不願尋找專業協助呢?

有論者認為:未成年人身心未成熟,更需主動介入式的專業協助。問題是,是否過了18歲的家暴受害人都思想成熱?大家又是否肯定18歲以下未成年人的體格,會比五六十歲成年人弱小?

近日在YouTube不是流傳一段幼孫因被打而勒昏/勒死奶奶的短片嗎?根本「年紀—體能—心智」三者連結轄域化,就是一個懶惰的社會管理因循(這與過去女性天生懂照顧家人、「直人」較忠貞的幻想神話一樣無聊)。所有暴力的根源,是權力差異引起的濫用及由此引起的人格泯滅(包括性侵犯、性騷擾和種族/殘疾中傷)。如果被害者持續弱勢,那即便今次可以因強制舉報逃過一劫,但因權力結構沒變,劫難只會輪迴再現。


解決親密暴力 建立主體性才是王道

當然,支持強制舉報的人會詰問:社會怎能期望尚在牙牙學語階段的幼兒可有能動性(agency)主動求助?同意,所以我並不反對強制舉報;問題是對象群的定義——法律不應以年齡為界定目標群組的唯一依歸。解決問題的用神是充權——要解決親密暴力,為被害者建立穩定的主體性才是王道。器官(如腦袋)嚴重衰竭或身心尚在初期發展中的弱勢人士均應受保障,受社會主動保護。除此之外,其餘受虐者則應採另一策略,要協助她/他們充權,令她/他們要有決定如何處理的能動決定力(及權力)。

簡言之,強制舉報的對象不應限於未成年人,而是弱勢族群(當然,誰是「真」弱勢又是另一爭論,以上所提的YouTube片段中,是幼孫?是奶奶?還是兩者俱是弱者?)。

我們亦可審視親密暴力的另一面向。據主流傳媒報道,遭孕婦虐殺的未成年人有學習困難和情緒問題。試問,一個單親孕婦在照顧自身之餘還要照顧3名子女,當中一人還是需長期專注照顧,居住地方又淺窄,壓力何其大?另一宗「協助自殺」的倫常悲劇還不是一樣?病重妻子極度內向,沒有向任何社福機構求助,最後因病情急轉直下,同意丈夫了結自己。


不理當事人清醒理智意願 悲劇必再現

當社會將討論聚焦於虐兒及安樂死時,我們又應否多考慮加強對照顧者的支援?若深情丈夫知道可以要求更多到位的社會支援,故事會否向另一方向發展?

問題是:如果她/他們堅決拒絕任何協助,我們是否須尊重其意願旁人又可做什麼?要尊重個體同意就有代價,所有人都須為自身選擇帶來的(法律)後果負責

無可避免,另一個連帶問題是:是否有安樂死,深情丈夫就不用殺妻?坦白說,安樂死的費用不一定誰都可負擔,可以申請安樂死的條件也必是嚴苛嚴格;亦沒有人能夠保證安樂死合法化,就可一勞永逸阻止悲劇發生。然而一直逃避討論,把病重、無望康復者的清醒理智意願置之不理,就一定令同樣悲劇重複再現。不停說要先探討其他選項(如加強醫療、寧養及社福服務),實際就是希望對安樂死這議題視而不見。

重點是:為何要貶視這種「同意」?它又不會干擾他人生活。是宗教原因?那沒宗教信仰的眾生為何要受宗教信條影響?它會鼓勵病人放棄治療?你不提安樂死,就沒有人久病厭世嗎?完全自欺欺人。

固執排斥非主流視點 不斷製造歧視

說實在,安樂死與承認(境外)同性婚姻的論述異曲同工,兩者都是成年人同意的決定,不被主流管治機構承認;兩者也是企圖拓展現有人權範圍而被否定。上訴庭於今年8月頒下判辭拒絕承認(境外)同性婚姻,原因簡單——(1)《基本法》立法原意只承認異性婚姻(段30);(2)由於國際人權法字眼不同,有關同性婚姻的案例不適用於香港(段47);及(3)不承認同性婚姻並不違反公眾利益(段76)。

總言之,上訴庭就是將香港人權脈絡冰封於上世紀基本法起草時期,否定有關同性婚姻討論的發展與變化。

弱勢意願及權利如何在主流公共秩序中受尊重,是永恒出現的議題。它的困難處在於打破傳統高牆和激發因循的管治機器,及處理由此而生的震撼。只知固執於原有道理、排斥非主流新潮視點,後果就是不斷製造歧視、打壓公義。

作者是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嚴元浩講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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