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1日星期三

聖經對自殺的看法:經文:腓一章21-24節、羅十四章8節

資料來源:http://www.cccbc.net/message/ethics-3.html

壹 前言

  當一個人活下去已然變成痛苦的重擔時,從道德的角度而言,我們可否就此同意他結束生命?自殺是人在經歷不可超越的障礙或痛苦時所選擇的不得已行為,或是對生命的不尊重?基督教倫理學者史密茲(Lewis B. Smedes)說:

  自殺,其實是人類心中非常矛盾的情結。從一方面來看,自殺是力量的表徵;人類最大的力量,可以決定自己最終的命運。而另一方面,自殺所代表的也是人類最深的挫敗和軟弱。這種內心的衝突、矛盾迫使我們在判定自殺的道德行是非時,不得不小心翼翼。

  一般人類對於自殺的觀點分為三種:

第一種認為自殺是一種罪,是上帝所嚴格禁止的錯誤道德行為。

第二種認為自殺是合法的選擇,因為主張人類有權決定自己的生死。

第三種認為自殺是一齣悲劇,是不幸的,要盡力避免,人對自殺者僅能表達同情與憐憫,而不是無情的定罪。

一 聖經對生命的教導

  1. 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來自於神的創造,人是按神的形像與樣式造的。因此有人主張,自殺就是毀壞神的創造。保羅也說到:豈不知你們是神的殿,神的靈住在你們裡面裡頭麼,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因為神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林前四:16-17)。
  2. 生命的主權在神,而非人類──傳道書三:1-2提到『凡事都有定期,天下萬物都有定時。生有時,死有時』。可見,人何時生在世上,何時離開世界,主權乃在於給人生命的上帝。
    希臘哲學中的斯多亞學派有一種觀念,認為每一個對自己負責的人,只有他覺得死亡似乎比眼前殘酷的生活更適合自己,那他在道德上就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力。這有一點像佛教的生死觀,有一次我在研究安樂死問題的時候,看到佛教刊物《金色蓮花:佛學月刊》裡面有一篇文章,記載恒清法師的一段言論,他說:

「我認為死亡權是屬於人權的一種,自己可以來決定自己的生死。如果你覺得你這一生過得很圓滿,過得很充足,也不會輪迴到很壞的地方去,你如果願意安樂死,並不一定違反佛教的教義。」

然而,基督教的倫理觀念卻完全反對這種看法,因為人類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任意剝奪自己的生命,就是搶奪上帝對人類生命的主權。基督教倫理學者華德凱瑟(Walter C. Kaiser, Jr.)甚至如此說道:

「惟有神能賜與生命、維繫生命。所以只有祂有權取走生命。第六誡命清楚餅明一件事實,任何人斷絕別人的生命,未有神的授權,即是兇手。」

  因此,按照聖經對生命的觀念,人類應該是極力的去保護上帝所賜的生命,不能輕易的毀壞它。人類也應該完全尊重上帝擁有人類生死的主權。


  但是,從實際的狀況而言,決定以自殺來終結生命的人,難道都是輕看生命、不尊重上帝對生命主權的嗎?假如自殺必須要付出極大的勇氣,那麼,自殺者必然是經過一番思考與掙扎的天人交戰後,才做出的行動。那麼,對自殺者而言,我們所應給與的正確態度,是應該是憐憫,而不是定罪。以下我們就幾類自殺的動機與類型,詳細的分析探討,希望能夠對這個問題有更多的瞭解。

二 自殺的動機與類型

  1. 殉道型的自殺──這種殉道型的自殺,有可以說是一種犧牲(為國捐軀、因器官捐贈而早死、難產留子不留母)。耶穌在登山寶訓中說:「為義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因為天國是他們的」。對於殉道型的自殺,主不但沒有責備,而且還以天們能擁有天國來安慰他們。另外,主耶穌也曾說:「人為朋友捨命,人的愛沒有比這個更大的」,可見主耶穌嘉獎這一類的自殺。主耶穌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就為我們死,正印證了祂自己的這一句話。

    除了主耶穌的兩段話之外,我們知道十位使徒(除了猶大與約翰之外)都為主殉道,他們明明知道堅守信仰的結果,必然是死路一條,但是他們仍然願意慷慨赴死

    保羅說:「因我活著就是基督,我死了就有益處。我證在兩難之間(其實是兩好之間),情願離世與基督同在,因為這是好得無比的。然而,我在肉身活著,為你們更是要緊的。」可見,無論生死,考量的重點是基督

    輔助之道:善於辨別時機,事態的嚴重性,非到殉道時刻,否則不輕易丟棄生命。

  1. 絕望型的自殺──當一個人覺得活下去,無法面對即將而來痛苦時,或是完全失對上帝的信心,疾病無法得醫治,找不到任何足以支持自己再華下去的理由時,因此而選擇終結自己認為無意義與價值的生命時,稱之為絕望型的自殺。
  2. 以前教會有一位弟兄,因為深感國家外交一直處於困境,幾次上書軍事將領表達個人憂國之心,但總不得要領。這位弟兄一方面基於憂國之心,一方面又對事實看得太過絕望,因此就在總統府人行道上,在高喊中華民國萬歲之後,舉刀自盡。

    絕望型的自殺,乃是一種悲劇。當以色列王掃羅與非利士人決戰時被敵人的弓箭手追上,射傷甚重。就吩咐拿他兵器的人說:「你拔出刀來將我刺死,免得那些未受歌禮的人來刺我,凌辱我。」但拿兵器的人甚懼怕,不肯刺他。聖經說,掃羅就自己伏在刀上死了。拿兵器的人見掃羅已死,本於對主人的忠心,也伏在刀上死了。(撒上31:1-7)。

    所以,對於絕望型的自殺,正確的態度應該是憐憫,而不是定罪。要知道,一個人之所以會選擇自殺,一定有說不出來的痛苦,與無法超越的困境。就好像一個落水的人,在絕望中若是有一根草可以抓,他一定會盡力去抓的。

    希伯來書10:32-34鼓勵我們,要陪伴那些在大爭戰中遭受各樣苦難的人,度過他們人生中的苦難期。要體恤這樣的人,當他們在綑鎖、患難當中,用最大的支持,陪伴他們勇敢的走過大爭戰。

    輔助之道:更多的陪伴與開導,一起度過危險期,當危險期度過之後,積極協助人生的重建。

  3. 逃避型的自殺──這一類的自殺,通常是因為一種罪咎感,虧欠或補償的心態而導致。例如賣主的猶大,他若願意悔改認錯,相信主會赦免他。正如彼得曾經三次不認主(不承認主的罪是硬心,與賣主的罪是貪心,一樣是棄絕主),他在雞叫三此以後痛哭悔改,主便赦免他。可惜,猶大卻熬不過內心的罪咎與控告,竟選擇以吊死來逃避內心的不安(所以猶大不得救,不是因為他賣主,而是因為他用自殺來面對自己的軟弱)。
  4.   舊約先知約拿也曾經自殺,不過他是自殺未遂。他在蒙召前往尼尼微傳道的一開始就逃避上帝,坐船躲到他施去了。結果遇到狂風,後來水手找到在傳艙裡面睡覺的約拿,並且質問他,後來知道這狂風大浪的起因乃是因為約拿躲避上帝的面,所以上帝興起狂風大浪。這時候約拿便要水手把他丟進海裡(第一次自殺),丟下去之後,海果然平靜了。

    第二次世界大戰,許多日本軍官切腹自殺,也是屬於逃避型的自殺,因為自覺無法面對戰敗的事實。

    保羅在哥林多後書5:17說到「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便成新的了。」沒有甚麼罪是不能得赦免的,只要肯轉向神,神就轉向我們。

    輔助之道:幫助他用另一種角度與觀點來看待失敗,幫助他接納人生的起伏與喜怒哀樂。必要的時候轉介給牧師或專業人員輔導。

  5. 精神官能症的自殺──這一類的自殺,通常是因為對病患的照顧出現疏忽而造成。有些精神官能症患者會有幻聽幻覺的現象,導致出現危及生命的行為。這是屬於不可抗力但可避免的狀況,若是保護得宜,應該可以免除悲劇的產生。

  雅各書5:13-15「你們中間有受苦的呢,他就該禱告。有喜樂的呢,他就該歌頌。你們中間有病的呢,他就該請教會的長老來,他們可以奉主的名用油抹他,為他禱告。出於信心的禱告要救那病人,主必叫他起來,他若犯了罪,也必蒙赦免。」

輔助之道:建議對精神官能症患者,要做好陪伴的動作。定期陪他就醫治療、心靈諮商、官能性復健、監督定時定量服藥控制病情,給與舒適的環境,使病人保持身心愉快。遠離刺激來源。

結語

  自殺並非是由單一因素所造成的社會現象,不但有社會因素,還有個人心理因素與病理因素。大部份的自殺者是受害者,是需要幫助與輔導的。他們所需要的,不是『是非』與『倫理』,而是瞭解與輔助。他們不是不想拒絕自殺的結果,而是無力逃脫自成自殺的原因。因此越多的關懷與及時的幫助,就越能使他們遠離絕望。

  聖經並未明確的判定自殺的行為是不可饒恕的罪,自殺並沒有比殺人、姦淫更不可饒恕。上帝反而在約拿書中,顯出對軟弱的罪人之無知、悖逆所發之憐憫。

  雖然摩西十誡的第六誡規定:不可殺人。這個命令不但指不可殺別人,許多解經家都同意其中的精神也包括不可自殺。然而,聖經記載主對罪人的愛、赦免與鼓勵,遠遠超越祂對罪人的責備。

  祂告訴行淫中被抓的婦人說:「我也不定你的罪,不要再犯了。」

  祂告訴三次不認祂的彼得說:「你回頭之後,要堅固你的弟兄。」

  祂對那用信心摸祂衣裳繸子的女人說:「婦人,你的罪赦了。」立時她的血漏就得醫治。

  深信對有自殺傾向的人,我們的主必然會說:「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我心裡柔和謙卑,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這樣,你們心裡就必得享安息。因為我的軛是容易的,我的擔子是輕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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