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7-12-10
香港跨欄運動員呂麗瑤日前在社交網絡上透露多年前曾遭教練性侵犯,有人質疑她為何只在社交網絡發文而不報警。在香港,若果遭性侵犯的受害者希望向警方告發施害者,將他繩之以法,受害者需要面對怎樣的過程?勝算又有多大?我向刑事大律師Oliver Davies及人權律師何珮芝請教,請他們分析這類案件的特點。
缺乏證據
要將性罪行(包括非禮及強姦等刑事罪行)的被告定罪,Davies和何珮芝都不約而同認為,難度在於缺乏證據。Davies指出,不少受害者擔心反抗會遭暴力對待,所以大多性罪行的受害者都不會有傷痕或者任何被性侵的痕迹。Davies指出,性罪行案件的審訊中,很多時都是「一對一」的情况,純粹靠事主的證供來指證被告,事主和被告可能各執一詞。由於在刑事案中控方有舉證責任,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犯罪,所以定罪並不容易。Davies表示,以他所知,由於強姦罪「一對一」的特質,香港的強姦罪定罪率,對比其他罪行如販毒和謀殺,稍為偏低,情况與其他國家相似。
另一方面,Davies又指出,性罪行是一種非常容易誣告的罪行。有些事主會因為不同的原因揑造指控,所以法庭對於這些指控也就十分小心。
即使施害者的行為在刑事上不構成非禮或強姦,受害者也可以循民事追討。若事主被性騷擾,例如被邀請性交或被令人厭惡地觸碰,因而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等,都可以向平機會投訴。平機會考慮後,可能會將個案提交法庭處理。不過,《性別歧視條例》只適用於僱傭、教育及政府等範疇。何珮芝表示,《性別歧視條例》規定受害者在案發後一年內向平機會投訴,受害者未必有足夠時間知悉自己的法律權利,也可能不想回憶事件。
舉報之難
有時候,受害者與被告的關係,會令受害者不敢舉報。何珮芝指出,若果二人是家人關係,受害者可能會被其他家人勸告不要報警。而受害者與被告如果是僱員和僱主的關係,例如受害者是外傭,她們可能會因擔心失去工作和居住地方而啞忍。何珮芝處理過不少外傭和跨性別者被性侵的案件,她表示,因為外傭和僱主同住,令她們難有機會尋求協助;而且由於言語不通,外傭大多不懂尋找法律援助,亦不懂詳細說出案件經過。至於跨性別者就更傾向選擇啞忍,因為她們擔心別人目光。何表示,由於有些人會覺得跨性別者就是性生活隨便的人,令她們更容易成為被性侵的對象。
抗辯理由
當受害者鼓起勇氣向警方舉報,就要詳述被性侵犯的經過。警方調查後,若果有足夠證據,律政司就會提出起訴。若果被告不認罪,案件就會排期審訊。審訊時,受害者要再次詳述被性侵犯的經過,並接受代表被告的辯方大律師盤問。Davies指出,若是強姦案,被告的抗辯理由可能會是事主同意性交。而事實上,大部分強姦案的疑犯都是受害者認識的人。Davies指出,受害者很多時會自願與被告一起到案發場地(例如是被告的家),這樣就會令人懷疑受害者是不是自願與被告發生性關係。
而若被告錯誤以為事主同意性交,其實也是抗辯理由。Davies指出,女方未必會明確地表示願意或不願意性交,辯方可能會提出男方以為女方同意,若果再加上雙方都受酒精影響,陪審員就可能會相信男方是真誠以為女方同意性交。
若呂麗瑤的案件放上法庭,Davies相信涉事教練的抗辯理由會是全盤否認整件事。由於案件在10年前發生,控方不會有閉路電視片段證明她曾到教練的家,亦不會有二人的通話紀錄或DNA證據。屆時就會是呂麗瑤與教練的「一對一」對質。辯方甚至會指出,呂在多年來從來沒有將事件告訴任何人,更在案發後仍與教練保持聯絡,質疑呂是否真的有被性侵犯。辯方亦可能會質問呂為何在性侵犯課題受大眾關注的時候才公開事件,並且是在社交網絡發文而非報警,屆時呂麗瑤就要在證人台上接受辯方連番質疑,她亦要將被性侵犯的經過巨細無遺地闡述,有可能難以保持口供前後一致。
接受盤問
翻查法庭的非禮案判辭,或可窺知法庭對事主口供的要求。例如判辭會提到法庭「注意到在辯方非常仔細的盤問下,證人的證供依然穩固,沒有任何動搖的地方」、「證人被問超過三百條問題,必會出現漏洞,但是她的證供卻沒有破綻,非常穩固,完全沒有被動搖」,從而裁定事主是「誠實可靠之證人,並接受其證言」;有時法庭則認為證人作供「時而迴避,時而含糊其詞」,口供「自相矛盾,不合情理」,因而拒絕接納其證供。而當辯方指出證人證供混亂,有不脗合或分歧之處,法庭就會決定「這些分歧是否有合理解釋」,或是否「對案情無關重要」,從而裁定是否影響「證人的可信性」。
不論如何,Davies都認為事主在性罪行中作供,是一個具侮辱性的過程。單單是在法庭上面對被告,可能已經對事主構成壓力。事主的內衣褲可能會成為呈堂證物,辯方更可能會指摘事主說謊。若事主年紀小,她們可能會傾向誇大,未能清楚描述事發經過。而若事主多年後才舉報,記憶亦可能變得不準確。何珮芝表示,若事主忘記細節,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都會受到挑戰。何又稱,很多時辯方會透過問一些問題責怪受害者,令她感到被性侵犯是她的錯。
有些法庭判辭反映了事主在作供時受到刁難。2011年粉嶺裁判法院一宗非禮案的審訊中,15歲事主指控遭同學摸胸。事主在接受盤問後小休,之後說﹕「我唔做得唔得呀?好煩呀。」在休息前,辯方大律師正向她指出她在揑造事實。裁判官回應﹕「我哋各自都有職責在身,咁有時啲問題,有陣時係要咁問㗎嘞,但係你都有責任就係你講真話,咁你照……」事主則答﹕「唔係呀,有講真話——嗰個馮大律師好似唔信我咁,嘩,同佢講嘢好唔舒服咁呀,明唔明呀?好似我屈佢咁,你知唔知我頭先幾想喊呀?點算呀,真係!」
法官對於事主面對的壓力亦抱有諒解的態度。法官認為事主「要記憶起一件這麼不愉快和尷尬的事,一定是不好受的」。事主被辯方大律師指她揑造事實,法官認為事主「感到委屈是很自然的事」,而事主「不想繼續受煎熬是一個15歲女孩的正常反應」,最終法庭接受事主的證供,將被告定罪。
保護措施
為了保護出庭作供的事主,法庭亦有採取不同措施。法庭可以安排證人在法庭內使用屏障或使用特別通道進出。去年6月,司法機構頒布實務指示,規定律政司須在裁判法院的性罪行審訊展開前通知法庭及被告,證人是否需要使用屏障及其理由,被告則需要回覆是否反對及反對理由。法例規定,恐懼中的證人若需提供證據,法庭可應申請或主動准許該人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提供證據。
不過,為了確保被告有公平審訊的權利,以及維持司法制度公開公正的原則,被告和其律師都會看到證人作供時的反應。
呂麗瑤選擇在社交網絡公開事件而並非報警,Davies認為其中一個影響是她主動放棄了匿名的權利,他日倘若審訊的時候,辯方也可能會質疑她的動機,把她塑造成想引人注意而非想尋求公義的人。一些嚴重的性罪行審訊會涉及陪審員,若受害者將經歷公開,陪審員可能已經讀到相關報道,令公平審訊變得困難。
尋求公義
將被告定罪困難重重,究竟法庭是不是為性罪行受害者尋求公義的地方?Davies斬釘截鐵地說「不」。他認為,性罪行很難證明,又偏偏容易提出指控,有些指控可能是虛假的,但另一方面真正的強姦案事主卻可能一直在啞忍,沒有挺身而出;當受害人終於挺身而出時,又可能因為缺乏證據而難以定罪。何珮芝則認為,只要事主的心理質素夠高,她對司法制度有信心。
後記﹕Davies提到,去年他負責的3宗強姦案中,3宗的被告都獲判無罪釋放。法庭的裁決,也許只反映「有合理疑點」抑或「無合理疑點」,而非「有做」抑或「無做」。縱然這樣會令真正的受害者感到心灰意冷,但無罪假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同時亦是我們司法制度重要的一環。事實究竟是怎樣,不論上不上法庭,只有事主和被告二人知道。
■答﹕刑事大律師Oliver Davies,執業逾20年;事務律師何珮芝(Patricia Ho),專長人權法。
■問﹕凌霜,曾任明報法庭記者,現為見習律師。希望用淺白的文字,令大眾明白複雜的法律。
文//凌霜
編輯// 馮少榮
fb﹕http://www.facebook.com/SundayMi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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