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星期五

梁恩榮:基本法教育應助香港發展公義社群

【明報文章】2017-09-02

教育局早前公布《中學教育課程指引》,要求於初中以51小時教授《基本法》。筆者認為要討論基本法教育應教什麼內容及如何教等問題前,我們要先思考教授基本法的目的。由於基本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一個環節,故我們可以從法治教育的角度來探討基本法教育的目的。

法治教育 常被忽略

首先要指出,法治教育的重點並不是法律條文的學習,而是探討其所反映的原則、理念 、價值等。由於有關的原則、理念 、價值等都是有爭議的,故可以從多角度來探討。簡而言之,法治教育是指一種旨在培育尊重和保護法治文化的教育,希望透過教育令公民深入理解和認同法治,再透過自身的轉化,成為維繫法治的動力。

具體而言,就不僅是培養了解、尊重及遵守法治原則的公民,更重要的是當法治受到侵犯時,公民能勇於採取行動去捍衛法治。由於法治是香港核心價值之一,因此法治教育,包括基本法教育,都是教育極重要的環節,但卻是常被學校忽略的環節。由於長期以來的忽略,港人對法治的認識一般來說都是一知半解。

但什麼是法治?根據一個在香港常用的理解,法治可分為4個階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以法達義。根據一些本地法治文化的研究,香港的法治文化已達至第三階段,但當然仍有優化的空間。故此筆者認為按本地情况,法治教育包括基本法教育,應以第三和第四階段為主要目的,意指培養一種對法治有着「限權」和「達義」的知識、 信念和期望的文化。而這目的,可被視為檢視相關教材的參考準則,以檢視教材有否以培育「限權」和「達義」的法治文化為目的,及以此原則來選擇教學內容和設計教學活動。

「以法限權」的主要目的是要求當權者「有法必依」,以防止法律退化為當權者的管治工具。但由於其限權的對象是公權力的擁有者和執行者,單依靠當權者內部的限權機制和官員本身的德行操守,難以達到標準,故必須在當權者以外建立一系列由法律所規定的外在限權機制,如司法機構等,以確保公民的權利不會被公權力不合理或不合乎比例地限制。從這個階段來理解基本法教育,老師可與同學探究如方景樂(註)所提出的問題,例如基本法如何確立有秩序的社會?如何確立法治?基本法如何限制政府權力?又如何保障公民權利?基本法如何落實民主選舉?在基本法裏三權之間相互制衡的關係是怎麼樣?這正是方所云的「從憲政角度分析基本法」。筆者認為培育「以法限權」的法治文化,對於捍衛「兩制」尤為重要,因為就這層次,內地不論在制度層面和文化層面都與香港存在頗大落差,港人要竭力捍衛得來不易的成果。

不應停留「以法限權」層次

但筆者認為,香港的法治文化不應停留在「以法限權」的層次,應更進一步培育「以法達義」的法治文化。從這角度來看,基本法教育的目的應包括協助香港發展為一個更合乎公義的社群。當然,「公義」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概念,本文只能簡單討論。

具體而言,老師應與同學討論下述概念/價值,包括公民公義:如個人權利的保障;政治公義:如平等的公民參與;社會公義:如貧富懸殊;程序公義:如公平審訊等。當然,老師要協助同學從多角度來思考,但為了避免踏進道德價值相對主義的陷阱,筆者提議以國際人權公約為參考準則,來檢視現况與準則的差距。例如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來檢視公民、政治公義,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來檢視經濟、社會公義等。在教授基本法時,老師要與同學探討基本法所反映的原則、理念 、價值等,如何能協助港人按上述人權公約發展為一個更合乎公義的社群。當然,在探討的過程中,我們要留意人權的普世性(universality)與分歧性(particularity)的張力,以免忽略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的特殊處境。

人權取向的基本法教育

按上述的討論,法治教育包括基本法教育,就與人權教育連起了,我們可稱之為「人權取向的基本法教育」。此外,由於法治教育和人權教育都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元素,故我們也應從公民教育的角度來思考基本法教育。筆者認為這角度尤為重要,因為它能協助老師分辨所推行的基本法教育,究竟是教育還是灌輸。但因篇幅所限,希望有機會再深入討論。

最後,筆者想指出,因為同學們都是香港社群的成員,他們有權利和責任反思、討論、建構他們心中理想的香港:由現在至2047年及超越2047年,究竟他們的願景是「一國一制」、「港獨」,還是優化版的「一國兩制」?當老師與同學討論上述議題時,老師就是在協助他們建構他們心中的願景,也是在實踐「學校的公民使命」。

註:方景樂〈如何教學生《基本法》?〉,2017年7月13日《明報》

(編者按:文章標題為編輯所擬;來稿原題為「從法治、人權來探討基本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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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香港教育大學客席副教授

[梁恩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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