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6日星期四

病危醫不醫 六成人想預設指示



【明報專訊】2017-03-15

迎接死亡不等於必然失去自主,台灣作家瓊瑤日前發文表明不想日後病危時接受搶救或鼻胃管等維生治療。若在港做類似安排,要自訂「預設醫療指示」,指明病情危重、沒能力作決定時的治療安排。中大最新研究顯示,若政府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六成受訪者傾向自訂指示;而傾向不訂指示者主要擔心自己改變主意。研究團隊認為,法改會已提出相關建議10年,政府應開始考慮立法的可能性,惟牽涉範圍廣,須同步釐清何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等概念

明報記者 袁樂婷

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6年發表報告,建議政府推廣預設醫療指示,並在公眾廣泛熟悉該概念後檢討情况和考慮是否適合立法。

學者﹕須釐清「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法改會定義「預設醫療指示」為某人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包括病情到了末期、陷於不可逆轉的昏迷或植物人狀態時,希望或不希望接受的治療,例如不接受心肺復蘇法搶救。政府至今未為預設醫療指示立法,但本港實行普通法,按個人意願所作指示有法律效力。

中大公共衛生及基層醫療學院院長兼前衛福局長楊永強,以及中大公共衛生及基層醫療學院助理教授鍾一諾有份參與的研究,就上述議題隨機透過住宅電話訪問106730歲以上的人,當中914人(85.7%)未聽過預設醫療指示,而153名表示聽過的人中,只有89人了解其定義。

調查員向受訪者解說後再詢問其意向,全部受訪者中,73.9%人認同宜在精神上仍有能力作決定時自訂指示;若政府為此立法,有60.9%受訪者傾向作預設醫療指示。至於不想訂指示者主要擔心自己日後會改變主意。團隊亦發現,女性及已患末期病的受訪者訂指示的意欲相對較低。另外,87.6%受訪者表示若確診末期病症,傾向接受紓緩治療;86.2%受訪者認為病人接受何種治療,應以其意願為依歸。

指示執行或牴觸其他法律

鍾一諾稱,預設醫療指示牽涉的範圍廣,開始討論立法可能性不等於立即訂時間表,而是要釐清概念,包括界定何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以決定預設醫療指示是否生效;以及一旦立法的法律地位。他舉例,目前《消防條例》指明,消防處的職責包括令傷者復蘇或維持其生命,預設醫療指示能否凌駕這些法例,需再探討。

港「授權書」只可安排財務

除了預設醫療指示,「持久授權書」亦可能做到類似效果,例如英國容許授權人委任另一人,在其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代其作決定,包括給予或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本港的「持久授權書」適用範圍則只涵蓋財務安排。法改會2011年曾建議擴闊「持久授權書」的適用範圍至個人照顧,例如與誰同住,但指明不包括維生治療。鍾一諾認為可考慮參考英國做法,將授權書與「預設醫療指示」整合。

食衛局:已有「指示」範本 沒計劃再諮詢

食物及衛生局回覆,2009年就引入「預設醫療指示」概念作公眾諮詢,當時收到52份意見書,大多數對政府以非立法方式推廣沒異議,現沒計劃再諮詢。

食衛局稱,醫管局已為預設醫療指示訂指引及表格範本供病人簽署;醫護人員另可透過預設照顧計劃,與患有嚴重不可逆轉疾病的病人及其家人商討,應否撤去無效治療。食衛局2015年委託中大做為期3年的長者醫療服務質素研究,研究項目包括預設醫療指示立法和相關倫理及文化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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