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網:2016年11月21日
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前女友呂麗君,今早又再發出聲明,當中內容提及「事實婚姻」:「傳媒近日對『事實婚姻』這個問題議論紛紛,但此概念在香港並不適用。」
究竟「事實婚姻」的是甚麼?
《東網》記者透過電話訪問律師梁永鏗,梁律師解釋「事實婚姻」為兩人在沒有正式註冊成為合法夫妻,但曾經過着夫婦生活:「喺香港係唔適用,其實只可以話同居,就算有小朋友,都係解釋為同居。就算一夜情而有子女,都唔等於事實婚姻。」
另外,聲明亦提及:「律師事務所為呂小姐的法律顧問,已經向呂小姐提供了法律意見,並向呂小姐詳細解釋了在沒有婚姻締約(但有子女)的情況下,伴侶的權益和離婚配偶的權益有著(着)重大分別。在沒有結婚的情況下,法律的著(着)眼點會放在子女身上,而非伴侶。」
另外,聲明亦提及:「律師事務所為呂小姐的法律顧問,已經向呂小姐提供了法律意見,並向呂小姐詳細解釋了在沒有婚姻締約(但有子女)的情況下,伴侶的權益和離婚配偶的權益有著(着)重大分別。在沒有結婚的情況下,法律的著(着)眼點會放在子女身上,而非伴侶。」
梁律師表示由於呂麗君與劉鑾雄並非合法夫妻,因此最後權益歸子女所擁有:「分開咗,其實男方冇責任理該位女士,但絕對有責任理子女。同居關係嘅男女分開後,原本男方每個月畀一個數目位女士,但分開後唔一定畀番咁多佢,因為唔係離婚而畀贍養費。」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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