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1日星期四

瑞典擬收緊強姦法例 被告須舉證「同意性交」


【明報專訊】2017-12-22

瑞典擬修訂強姦法例,改變現時要求強姦受害人證明施襲者曾威脅或施暴的做法,轉為要求性交前必須取得對方明確同意,否則便可控以強姦罪,如通過最快明年7月實施,望藉以增加強姦案定罪率。首相指修法是歷史性改革,稱將可顯明社會站在受害人一方,改變社會價值觀。

瑞典法律對強姦定義較為寬闊,任何人以武力強迫他人作性行為,包括性交或其他相若行為(例如以手指插入)便算強姦,可判囚4至10年。在對方醉酒、睡眠等失去意識的情况,或對方受疾病或藥物影響下強行跟其性交,亦可被控以強姦罪。不過,目前強姦受害人需證明受施襲者曾施以威脅或暴力,被視為瑞典強姦定罪率偏低的原因。

現有法例入罪難 遭詬病

國際特赦組織2009年就北歐國家的強姦問題發表報告,指出2007年瑞典警方統計的強姦個案約為3萬宗,但只少於13%(3535宗)有展開法律程序,定罪的僅216宗,質疑定罪率低令女性長期面對暴力威脅。瑞典法院早前就去年在Fittja發生的一宗輪姦案裁決,亦以女性身上傷勢的成因不明、證據不足為由,判涉案5名男子脫罪,觸發大批民眾示威,要求當局修例,避免放生強姦犯。

首相:將受害人利益放首位

當局周二(19日)提出修訂強姦法例,如與人性行為前,對方沒以言語或行為明確表示同意,便可被控強姦,毋須受害人證明曾受威脅與暴力對待。首相勒文(Stefan Lofven)周二在記者會上形容有關修訂是「歷史性改革」,將舉證責任由受害人轉移至施襲者身上,指出「如你不確定(意願)便應避免(性行為)」。他強調,修訂法例旨在改變社會對強姦的態度與價值判斷,希望「將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今次修訂法例是瑞典政府對披露性侵問題的#MeToo浪潮的回應。瑞典自1970年代起力推性別平權,如今被視為全球性別最平等的國家之一,今年在歐盟性別平等指數排名中位居榜首,在世界經濟論壇全球性別差異指數亦位列第5(第1表示最平等),兩性薪酬差距僅4.5%。

不過,斯德哥爾摩大學退休刑事法教授萊永胡武德(Madeleine Leijonhufvud)指出,雖然女性在社會上可與男性平起平坐,但社會仍抱持傳統性觀念,女性仍需負上保護自己免受性侵的責任,未受司法制度充分保護,甚至備受輿論質疑。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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