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日星期四

父母只顧玩電話 認虐兒稱「缺經驗」


【明報專訊】2017-04-13

去年4月,5個月大男嬰被社工發現沒有氣力及笑容,送院後被證實脫水,一度有生命危險,事後揭發其無業父母至少3至4天餵奶不足,但兩人對兒子情况表現冷漠,甚至只顧玩電話。夫婦昨承認虐兒罪,辯方求情指照顧經驗不足,被裁判官斥責「30幾歲人,成年人,就算唔識照顧,會求助㗎嘛」。男嬰母親昨腹部隆起,據悉原已育有12歲長子的她再度懷孕。

社署:已申保護令 交保良局照顧

署任主任裁判官杜浩成昨指,須考慮兩被告的刑期,將案件押後至4月26日待索取背景報告後判刑,其間夫婦還押。社會福利署昨回應表示,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沙田)正跟進有關個案,去年5月已為男嬰申請保護令,男嬰現交由保良局照顧,署方會繼續跟進,為他們提供適切服務。

沒帶男嬰打防疫針

控方案情指出,無業的夫婦現年分別35及36歲,婦人前年11月誕下案中男嬰,男嬰當時健康情况正常,體重約2.89公斤。兩個月後,男嬰到健康院檢查,被發現體重僅4.16公斤,比同齡嬰兒輕。醫生曾提醒兩被告正確餵哺嬰兒的方法,其後亦有社工跟進。

由於兩被告多次未有帶男嬰打防疫針,去年4月2日社工家訪曾作提醒,男嬰父親稱因忘記日子未有前往。5日後,兩被告又沒有帶男嬰打針,社工一直未能聯絡兩被告。至4月18日,社工再次家訪欲帶男嬰前往打針,早上9時到達涉案單位,兩被告似剛剛起牀,社工發現男嬰沒有氣力及笑容,要求夫婦出門前餵奶,男嬰飲奶時表現口渴。

醫生:疑至少3天餵奶不足

男嬰在母嬰健康院被發現有脫水、發燒、心跳快及體重過輕,需即時入院,醫生及後證實男嬰脫水、尿液濃度高,指男嬰恐怕有生命危險。惟社工指兩被告自男嬰到健康院後,一直表現冷漠,只顧玩電話。男嬰入院後情况好轉,醫生認為兩被告最少3至4天餵奶不足。警方其後拘捕兩人,兩人警誡下稱經驗不足,堅稱有恰當照顧男嬰及餵奶,男嬰父親指自己責任較大,因妻子早前生病,主力由他照顧男嬰。

母另育12歲子 出生後交外婆照顧

辯方昨指出,男嬰的母親另育有12歲兒子,但兒子自出娘胎已交予其外婆照顧。辯方求情時表示,今次事件對男嬰並無造成永久傷害,但杜官指不能太快下定論。辯方又稱兩被告已知錯,兩人缺乏照顧嬰兒經驗才導致今次事件發生,但杜官質疑「抑或太集中精神玩手機呀?」

【案件編號:STCC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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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7-04-27

有吸毒習慣的無業夫婦因多次沒有帶當時5個月大兒子打針,被揭發最少3至4天沒有餵哺足夠奶水予他,令兒子嚴重脫水,甚至一度有生命危險。夫婦早前承認虐兒罪,丈夫昨更求情稱以為兒子「呆呆哋」是乖巧。裁判官判刑時怒斥兩人的行為是文明社會無法接受,「有啲天職嘅嘢係唔需要訓練就做到,你個心喺度就做到」,判囚14個月。

官:一直有人教被告照顧

署任主任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時表示,本案案情極之嚴重,兩人求情均希望法庭給予一次機會,惟杜官指出「機會一直喺度」,自男嬰兩個月大,一直有人提醒兩人如何照顧男嬰,一般令兒童受苦的案件明顯不會令兒童生命受威脅,但本案男嬰出現嚴重脫水的情况,更一度有生命危險。

斥文明社會無法接受

杜官又強調判刑須清晰顯示因吸毒而疏忽照顧兒童並非求情理由,危害兒童生命的行為是文明社會不能接受及厭惡的;嬰兒經常感到無助,需要父母照顧,父母理應要令他們感到溫飽及免受傷害。杜官以判囚21個月為起刑點,因被告認罪,扣減刑期至14個月。

無業夫婦現分別35及36歲,另育有12歲長子,自出娘胎已交由外婆照顧,而女被告已再度懷孕,昨日腹大便便應訊,她曾用紙巾揩淚,惟未見雙眼有紅腫。辯方表示,兩人均希望法庭再索取感化及戒毒所報告才判刑,好讓兩人得到專業的協助,惟遭杜官拒絕,反指根據法例,只要量刑起點是9個月或以上,裁判官可毋須先索取戒毒所報告才判刑。

求情:父母或以為「呆呆哋」即乖

男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出,從男嬰入院時的相片可見「外表唔覺佢瘦到咁樣」,可能經驗不足的父母見到男嬰「呆呆哋」,反而會覺得男嬰乖。律師又指男嬰父親覺得自己盡了力,只是盡的力不夠。惟杜官引述背景報告指出,男被告否認自己有不負責任,又指自己有跟從育嬰院指示照顧男嬰,質疑男被告是否真的想認罪。

律師又指男被告當時不察覺有問題,但杜官隨即反駁當育嬰院於男嬰兩個月大時,已發現男嬰比同齡嬰兒輕,故已提醒父母正確的餵奶方法,而非從來沒有人提醒或協助他們。杜官再指出︰「按道理,餵BB需要幾難嘅技巧呀?所有父母都掌握到,天職嚟!」杜官又說,父母不應該見到男嬰「呆呆哋」才覺有問題,直斥律師本末倒置,「你有畀水佢飲,佢唔會出現咁嘅情况」,認為兩被告的行為是無法解釋。

女被告疑曾疏忽照顧12歲長子
女被告的律師則指出,女被告承認在毒品影響下,根本無法做一個好媽媽。杜官即反駁吸毒並非求情理由,其律師同意,但稱女被告欲補救錯誤,希望日後接回男嬰與即將出世的兒子及母親同住,但女被告的母親未有答應。

惟杜官質疑律師說法,指「30幾歲人,有個仔,有啲天職嘅嘢係唔需要訓練就做到,你個心喺度就做到」。據律師昨在庭上透露,女被告疑曾疏忽照顧長子,杜官認為若女被告要盡母親責任,應該先與長子修補關係,但從本案可見被告沒有這樣的心。
【案件編號:STCC1412/17】

【明報專訊】2017-04-27

曾經跟進兩被告的社工曾指出,男嬰因脫水、發燒、心跳快及體重過輕被送院後,二人一直表現冷漠,只顧玩電話。但女被告在本案被捕候訊期間又再度懷孕,昨被判囚後相信要在獄中生產。懲教署說不會評論個別個案,但署方一般會轉介被告至公立醫院作產前檢查或分娩,被告在子女出世後可根據《監獄規則》要求子女與她留在獄中,方便照顧。

懲教署表示,對懷孕或產後的在囚人士,署方會根據其身體狀况提供適切的護理,包括轉介至公立醫院作產前檢查或分娩,若有需要,臨牀心理學家亦可提供心理輔導;在囚母親亦可將年幼子女交予親人照顧。

社署:按需要申保護令

兩被告的12歲長子已交予保良局照顧,社會福利署亦已為涉案男童申請保護令。對於女被告即將出生的嬰兒,社署發言人指出, 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沙田)的社工會繼續跟進該家庭個案,商討涉案男童及將出生嬰兒的福利計劃,並按家庭需要,為將出生的嬰兒申請保護令,以確保其獲得適切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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