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6日星期六

保育鬼節,與這代人有關

【明報專訊】有沒有一種可能是,盂蘭節是為這代人而設?


踏入農曆七月,陰間鬼門關大開,但陽間的盂蘭盛事卻面對保育危機。盂蘭勝會雖早在2014年列入首份香港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每年在各區此起彼落,但近年風光及規模明顯不及以往,尤其是籌備者年歲漸長,青黃不接。在2024年,盂蘭勝會申請團體有46個,參加者預計只有約5.2萬人。與此相對,過往海洋公園在哈囉喂期間的參加人數逾50萬人。


西洋鬼節付費遊玩,一票難求,盂蘭勝會免費入場,反而應者寥寥。然而,仔細想想中國古老鬼節的意義,或許就會發現:我們比任何一個時代,更需要盂蘭節;箇中原因不是「非遺」,而是另有緣由。


慈悲與自保

農曆七月十五日,佛教稱為盂蘭節,道家稱為中元節,但這兩個稱呼字面看來都不知甚解,反而英文名更加直觀:餓鬼節(Hungry Ghost Festival)。


據說七月鬼門關開,無主孤魂野鬼絡繹於途,上來享人間祭拜。人鬼相雜的陽間,或是舉行法會,超度亡魂離苦得樂,或是在街上燒衣祀鬼,伴以水飯、芽菜、豆腐和龍眼等食物。陽間接濟貧弱,對陰曹野鬼同樣如此,幽明同理,陰安陽樂。


到盂蘭勝會看看,便知道這是諸神、眾人、群鬼三界同湊熱鬧的活動,而與鬼魂打交道貫穿整個法會。比如潮式法會的場地就專門有鬼魂安置地(附薦台和孤魂台),家鬼的牌位名為「附薦本會各人之先靈蓮位」,慘死鬼的牌位為「本港歷年意外罹難幽魂蓮位」,無祀之鬼的牌位為「河沙十類男女孤魂由子蓮位」,附近都有祭品山任由他們進食。


在本地傳統,破地獄是盂蘭勝會的焦點。我參加過華富邨天井舉行的盂蘭勝會,當天色漸暗,喃嘸師傅就破地獄,他們伴隨鑼鼓聲起舞,再擊瓦、跳火、誦經,燒祭品、神主牌等,寓意打開地獄之門,超度先靈。在潮州人傳統,則有放焰口環節,焰口是餓鬼的名稱,其形體枯瘦,咽細如針,口吐火焰,放焰口是以各種手印和咒語,破地獄扇門,召請餓鬼,再施甘露令其開咽喉,飽食一頓。


無論是本地傳統還是潮州人傳統,都有大士王鎮守全場,監管孤魂野鬼有序接受施祭。大士王身形龐大,面目猙獰,又名「鬼王」,是觀音的化身,頭部或身上有觀音像。鬼王大腹便便,據說是吃掉滋擾搞事的遊魂野鬼所致。



總而言之,鬼節禮俗展現了陽間眾人對陰間貧苦的安撫,既是慈悲,也是收買鬼心的自保,盼他們「唔好搞我」,從而家宅平安、遠離禍害。


無後即地獄

但追問下去,什麼鬼才是危險鬼呢?哪些鬼會變成孤魂野鬼呢?


所謂「鬼有所歸,乃不為厲」。在傳統觀念中,鬼界也有階級之分,受後人祭祀的成為「祖先」,安坐於神主牌上,享世代香火;而意外身亡、無人拜祭的,則淪為孤魂野鬼,甚至化作厲鬼。換言之,「無後即地獄」,可見鬼節禮俗也是一種警告:做人最重要是結婚生仔,多子多孫,不然身後淪為孤魂,無人接濟,貧寒孤餓,更會成為危害鄉里的惡鬼。


我不懂鬼事,但生平也做過一次「法事」,安撫社區陌生的鬼魂。話說幾年前,阿婆在樓下不慎跌倒,她堅持是路邊的遊魂野鬼作祟。臥病在牀時,她既憂心自己的身體,又怕那些遊魂繼續滋擾,於是催我備齊祭品,去跌到的地方路拜野鬼。我毫無頭緒,只好找街市香燭店求助,老闆娘塞了很多祭品給我,還教我如何跟鬼說話。


那一天,我在烈日當空下邊焚燒祭品衣紙,邊依樣喃喃低語:「我唔知你名,我唔知你姓。幾日前有個阿婆係度跌親,𠵱家我畀嘢你食,食飽啲,唔好再搞佢。你有主歸主,冇主歸廟,唔好再騷擾XXX。」由於祭品太多,天氣太熱,我燒衣差點中暑,還被保安驅趕。到最後,我不知有無「好兄弟」收到我的心意,聽到我的循循善誘。但阿婆心安很多,我明白到老一輩對鬼神的敬畏之心。


然而,若說野鬼一捱餓就會滋擾人間,這個想像背後也牽涉耐人尋味的問題:難道鬼魂就一定只能靠陽世供養或救濟嗎?他們不能在陰間耕田勞動「食自己」、「穿自己」嗎?在《鬼在江湖》一書中,栾保群就發現,大部分古代文獻描述的陰間不但沒有農民和農業,而且一切生產食物的「農林牧副漁」都欠奉。他進而提問,一個農業大國構建幽冥世界時,斷然捨棄農業,背後的原因是什麼?


說到底,正如栾保群指出,古代民眾構想的陰間,其實處處遵循陽間規則:正正因為陰間的鬼魂沒吃沒喝,才能讓子孫的祭祀顯得那麼重要;正正因為陰間沒有農民,祖先「等飯食」,才把希望寄託在陽世子孫身上,令父系的宗族制度維持運轉。幽冥世界的設定,從來都是為現世的秩序而服務。


最後一代

回到當下,隨着單身終老、不婚不育的人愈見普遍,愈來愈多的人將成為家族中的「最後一代」。若依傳統觀念,他日無人祭祀的孤魂只會愈來愈多,這麼說來大家都有機會上「河沙十類男女孤魂由子蓮位」,我們的社會其實愈來愈需要保育盂蘭活動。


傳統而言,結婚、買樓、生兒育女被視為香港人理所當然的人生歷程。但統計處的資料顯示,本港結婚數字下跌,出生率長期處於低水平。在香港民意研究所的調查中,也發現未有子女的港人中,僅有13%表示有意生育,不想生育者的主要原因包括「城市教育制度」(58%)、「城市政治環境」(43%)及「城市居住空間」(43%)。而根據另一項突破的調查,在589名受訪的10-29歲青少年中,僅22%以結婚為人生目標,以生仔為人生目標的更只有12.6%。


可以預見,「無後」之於香港,並不只是個人選擇,而是一代人的常態。弔詭之處是,正當社會最需要盂蘭精神的時候,也正是傳統禮俗最難傳承的時候。儘管盂蘭節已獲列非遺,政府亦撥款保育,但鬼節禮俗式微之勢似不可逆,就算保育下去也可能形似神不似。畢竟今人最恐懼之事,早已不是無祀孤魂和成為無祀孤魂——人世間的恐懼之事還多着呢。


有人的地方就有鬼,安撫鬼魂之事大概總有人做。但正如歷史學家鄧家宙指出,盂蘭活動不會消失,而是慢慢回歸到寺廟和廟宇。這個幽靈的節日,最終可能主要留給神職人員和信眾,而不再是社區的眾人之事。


文、圖˙艾迪

編輯˙王翠麗


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

藏文寫本《般若經》回流

【明報專訊】中國海關昨日通報,拉薩海關所屬普蘭海關近日完成「漂流」在境外的國家一級文物《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初會》(漢譯名)入境監管工作。
普蘭海關近日完成國家一級文物《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初會》(圖)入境監管工作,該批文物共計12函,保存良好,因其獨特的書寫及繪畫藝術,具極高文物價值。(網上圖片)


該批文物是西藏廣為流傳的《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初會》完整版,共計12函,藏文書寫。執法短片顯示,海關人員與西藏僧人開箱檢視、清點該批經書,再將經書送到寺院門口,由僧人列隊捧進去。


書畫獨特 海關未提外流背景


「海關發布」微信公眾號表示,文物經鑑定為11至12世紀的珍貴寫本,因其獨特的書寫及繪畫藝術,具極高文物價值,是中華文明瑰寶。通報表示,普蘭海關與西藏自治區、阿里地區普蘭縣等地方部門建立「信息互通、執法互助、資源共享」協調配合機制,共同有序推動典籍核驗和專家鑑定工作,惟未提及該經書如何外流、從何處回流。


普蘭海關負責普蘭口岸與普蘭縣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的執行機構。普蘭縣位於中國、印度、尼泊爾3國交界,普蘭口岸是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一類陸路口岸,也是西藏對外貿易往來的主要口岸之一。


根據故宮博物院介紹,大乘佛教般若類經典總集《大般若波羅蜜多經》簡稱《般若經》,600卷,唐玄奘譯。書中分別記述佛陀說法的16次集會,稱「十六會」,每會之記述相當於一部獨立經典,記述該會情况與說法內容。其核心內容是闡述諸法性空的般若學說,所述性空無相的理論是各種大乘佛教學說的基本思想及重要教義,故在大乘佛教經典中地位崇高,被經錄家列在大乘經典之首。


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

請槍與作弊的社會成本

【明報文章】近日一宗由中學生研發並獲多個創科獎項的AI(人工智能)項目「藥倍安心」,陷入「請槍」爭議,風波仍未平息。巧合之下,馬會近日舉辦「融馬.同行」填色繪畫比賽,參賽作品按年齡組別於網上展覽及投票。當中,幼稚園組別的畫功尤其出眾,有人還用到滴流畫風格,充滿藝術性。

兒童繪畫比賽的作品超水準,時有發生;公眾很多時都是「得啖笑」,不會深究。「藥倍安心」事件性質不同,衍生的反響自然更大。兩件事雖然有別,惟背後反映的現象,在近日為何引起了社會共鳴?「請槍」屬「作弊」(cheating)的一種;而除了「請槍」,於科技發達的今天,「作弊」還可以有很多方法。為何在AI普及化的當下,「作弊」涉及的道德議題更加值得關注?


比賽性質之別


在眾多比賽當中,有些確實是選拔性質的,如「奧數」或科技獎;對很多參賽者來說,只有勝出才有實質價值。有部分比賽則是教育性質的,旨在啟蒙和參與。繪畫填色比賽屬於後者,得獎者獲得的獎品或榮譽不高;當比賽目的是參與多於競賽,主辦單位也未必會把規則的嚴格程度拉得很緊。


有時,家長的參與,往往是在主辦單位的默許範圍之內,甚至歡迎家長有一定程度參與。家長在繪畫比賽中找專業畫師「請槍」的機率相對低;出現超水準作品,更大機會是家長介入太深的結果,令比賽的教育意義減低。如果家長介入的程度太高、次數太多,對兒童的價值觀也會有長遠影響。


相對來說,「藥倍安心」之所以形成風波,是基於其「比賽」性質。事件仍在發酵中,本文不必討論背後的真相是如何。不過事件引發爭議,是因為「日內瓦國際發明展」這類創科比賽之目的,並非旨在啟蒙和參與,而是推動創新和發明,獎項也涉及個人榮譽和成就。換一個情况:倘若「藥倍安心」純粹作為商業研發產品,與比賽或教育無關,且其外包行為以透明方式披露,公眾可能更關注產品的實用價值與安全性,而非從概念到研發是否涉及外包,因為商業行為通常以成果為導向。


社會是否能夠接受「請槍」


放諸社會和歷史,有說「請槍」自古以來已有,例如在科舉考試中請人頂包代考;但今天「請槍」的手法更層出不窮了。於社會學和心理學層面上,有學者曾嘗試探討「請槍」和更廣泛的作弊現象。近年有研究,就分析了內地11家涉及誠信問題的學術諮詢機構的網站內容,以了解這些機構是如何以合理化、權威化及情感化策略,誘導家長與學生,令他們認為「請槍」是理所當然,不需受良心譴責。


例如,這類機構會把「請槍」描述為學生面對制度(尤其是外國教育制度)的必要中介,故他們特別針對有意留學海外的群體。這些機構會辯稱,基於文化差異及對外國考試或教育制度的不熟悉,學生尋求外力協助,是可以接受的行為。這些機構亦會訴諸權威,例如過去成功協助學生完成考試或作業的機率有多高;同時以各種技巧,減低學生被「抓包」後的顧慮與代價——他們的服務是非常全面的,就算學生被「抓包」,機構也可以提供申訴及辯護服務,務求使學生脫身。


如果把相同招數用在香港,相信很多人都不能被說服,因社會的規範程度與道德水平,會影響作弊行為普及化甚至是產業化的程度。除了個人的內在道德價值,社會加諸這種行為的後果,包括群起譴責甚至法律責任,作為一種外部壓力,亦會制約相關行為。


AI令作弊界線變得含糊


有別於付費「請槍」,隨着生成式AI普及化,作弊的界線會變得含糊。首先,生成式AI提高了作弊的便利度:它能夠快速產出論述、代碼、設計稿與影像,成本低、速度快,甚至不用請中介公司或代筆。其次,AI也提高了作弊的隱蔽性,即代筆已不用牽涉第三者和金錢交易,令過程更不留痕迹。


更重要的是,社會對何謂作弊、何謂以AI協助工作,並未有很成熟的討論。近來筆者讀到相熟教授的文章,其研究正顯示無論是學生還是學院,普遍都未準備好接受AI的降臨。文章嘗試整理AI世代下,大學畢業生需要習得的核心技能,而「AI倫理教育」是其中之一。


這種想法,應是考慮了人類過度依賴AI所帶來的嚴重後果:人類參與知識創造的動力和資源被削弱,AI成為了另一種權威。


如筆者在過去專欄文章所提及,未來「人機合一」是必然趨勢。不過,當我們把AI這個議題與作弊放在一起時,就會得出更多觀察——幾年前有傳媒報道,有人在社交媒體提供代做功課服務,然後找來一些導師看「槍手」的作答,得到的結果都是:「可取得及格,但難取高分。」無論是一般學生使用的「請槍」服務,還是向AI「請槍」,得出來的作品都會傾向收斂至「最佳實務模板」,即安全至上、一定及格,但不會有太多突破。當用AI作弊形成風氣,學生探索風險的意欲就會減少,各類作品就會趨於同聲同氣,顛覆性的創意更難出現。


作弊的社會成本


就狹義的影響而言,作弊不利於香港致力推動的創科與文化創意。於繪畫比賽中的「請槍」現象,看似無傷大雅,卻會令比賽失去教育意義:對慣性依賴外力獲勝的小朋友來說,他們學習的態度難免受影響;真正對科學或藝術感興趣的小朋友,如多次被「專業級」作品壓過,亦會令他們感到挫敗,對藝術或創作的興趣因此被消磨,降低嘗試的動機。然而,試錯的精神,卻是創新的必經階段。


廣義來說,作弊行為帶來的「成果」,會掩蓋實際能力,影響社會崗位和資源分配,以及基層透過公平競爭向上流動的機會。社會對作弊行為的道德底線,更與香港一直堅持的專業精神(professionalism)相關。誠信、公平與責任,正是專業精神的核心價值。而專業精神,某程度上必須透過內化落實,非單純以後果制約——因為當後果來臨時,很大機會代表作弊行為已經公諸於世。當作弊行為被公開,必會令個人、機構甚至是整個社會的誠信受損。無論是個人、機構還是整個社會,都要付出更高的監管、審核與名譽修復成本。


當社會愈強調結果導向,「做得好看」往往比「做得誠實」更有回報;加上AI令作弊的界線趨向含糊,假如我們把當中涉及的道德議題輕輕放下,除了會抹煞創意、導致部分人的能力空心化之外,更會失去「誠信」這重要的社會資產。

作者是公共政策顧問


2025年7月26日星期六

人是儀式的動物

【明報專訊】為什麼人類這麼重視儀式?從輕鬆的飯前舉杯碰聲,到嚴肅的死別默哀,這些看似無實際功能的行動,為何總能牽動我們的心靈,甚至構成我們生命經驗的重要部分?



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

同性伴侶平權的法理與憲制考量

【明報文章】7月10日特區政府將《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闖關,希望藉此在港確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以滿足兩年前終審法院於「岑子杰案」判決中提出的「替代框架」(alternative framework)要求。然而該法案左支右絀,立刻遭到多方抨擊。比如進步派人士(the Progressives)表示,登記制設定的海外註冊條件苛刻、賦權範圍狹隘;主要來自建制派的保守派人士,則唯恐登記制危及「一夫一妻」傳統婚姻制度及家庭價值觀。有輿論甚至推測政府闖關會以失敗告終。如何理解此次爭議、如何解讀政府推動立法行為,還須回到《基本法》、人權法和「岑案」判決。

基本法起草者的時代局限

時間回到2023年,終院就「岑案」頒下判辭,5名法官一致表示受制於「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在婚姻問題上,基本法第25條下的平等權並不能得到優先適用以處理該案;而同性婚姻能否得到承認,關鍵在於如何理解作為特別法的基本法第37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單從文本來看,缺乏定語的措辭,難以清晰判斷出「婚姻」的內在特徵。「一男一女的結合」是社會對婚姻的傳統認知,但上升到規範解釋,就有賴於對基本法文本及原意的探求。事實上基本法第37條的文本及原意,對同性婚姻的態度是沉默的,既沒有將婚姻自由限定於一男一女之間,也沒有明文排斥任何人進入婚姻的可能。不過參考30多年前的基本法起草(1985至1990年間)資料,能體現起草者意圖的論辯,顯示出同性婚姻不在當時討論範疇內。這也就意味着起草者從未表達對同性婚姻的明確立場,無論是拒絕或提倡。這是時代的局限所致,惟也為婚姻作為開放概念的當下解釋留下空間。


然而法院在判辭中拒絕這種空間的存在,嚴格遵照上世紀的社會現實與認知水準來評判面前案件,認定基本法30多年前的起草背景、當時尚無國家承認同性婚姻的事實,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9條等因素,共同決定「婚姻」一詞僅限異性結合的含義。


不可否認的是,從回歸以來所累積的判例來看,法官們依然承認基本法與人權法的制定者不是預言家,不可能預知未來可能出現的廣泛複雜社會問題;更認為基本法是「活着的文獻」(living instrument),應堅持「always speaking」的成文法法律解釋原則,因此要求法院根據不斷變化的社會情勢和環境,以寬泛及以目的論方法(generous and purposive approach)解釋基本法這一憲法性的法律,從而使人權保護機制符合時代進步。


維護「一夫一妻」制

不以拒絕承認同志群體權益為前提

於「岑案」判決中,終院清楚意識到,若在缺乏政治背書的情况下直接確認同性婚姻權,那是在制定一項本應由政府與立法機構主導的社會政策,很可能將壓力導向司法機構。終院內部意見也未達共識,最終以3比2裁定由政府訂立替代法律框架來承認同性關係,以滿足同性戀群體的身分認同與基本社會需求。


在最激烈的反對者看來,同性婚姻「篡改」了婚姻概念——哪怕是任何一絲對同性關係的承認與賦權,都是在衝擊傳統婚姻制度。然而這種觀點早已是新瓶舊酒。2019年「梁鎮罡案」中,政府就提出過以「保護香港一夫一妻制的異性婚姻制度及其組成的傳統家庭」,作為不讓同性伴侶享有平等權利的理由,但遭法院駁斥。


對此,有一個值得思辨的問題:為了保護一項基本制度,必須以禁止另一項類似制度的建立為代價嗎?或者說:如果說保障異性婚姻制度及其家庭是授予它一項福利,而該福利是那些不能或不會組成傳統家庭的人不可獲得的嗎?繼續追問:本次法案承認同性伴侶關係,賦予同性伴侶處理醫療、身後事宜等權利,一定會削弱乃至動搖異性婚姻制度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保障異性婚姻制度及其家庭的真正意思,是鼓勵人們締結婚姻和組成傳統家庭(包括生育孩子)。換言之,真心想締結異性婚姻的人,不會因看到同性伴侶享有同等權利而對婚姻棄之而去。所以說,對同性伴侶關係的承認,絲毫不會妨礙異性伴侶結婚或建立家庭。更廣泛地說,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本身,並不會削弱異性伴侶所享有的權利,那又何談削弱了異性婚姻制度呢?並非兩者只居其一。這也正是終院所闡明的道理。


即使有人引用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的觀點,聲稱不同司法管轄區有不同的憲法傳統、公共利益和價值觀,據此要求在港拒絕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但我們應當謹記的是:香港作為文明與法治社會,與其他文明社會一道,都認同少數群體權益當得到保障的基本理念。據此,香港憲制框架下同性戀群體的基本權利應該得到保障。這不僅是憲政秩序的要求,也符合我們認同的人權保障的核心價值觀念。


機制「溫和」有餘仍然應該落地為法

於「岑案」判決書中,法院援引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指出同性伴侶關係下存在核心權利(core rights)與補充權利(supplementary rights)之分,可以優先考慮制訂事關核心權利的內容。惟這也帶來一個問題,即什麼是核心權利?什麼又是補充權利?對此,兩名法官聯席判辭提示政府在核心權利方面,可以考慮制訂包括界定同性伴侶關係的設立、效力與解除規則,伴侶間的法律地位,互相扶養義務,財產歸屬規則,及在日常事務中的代理許可權等內容;而補充權利方面,如收養、輔助生育、公共住房等權利,政府則享有更廣泛的自由裁量。法院為政府如何制訂政策,提供了一個切實可行的思路。


據此,政府此次推出的《條例草案》,確立了同性伴侶關係的設立與解除規則,是對判決的基本回應。草案將在海外註冊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侶關係或同性民事結合,作為在港申請登記同性伴侶關係的前置條件,的確限制了登記機制的普適性。對無法負擔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而言,這一要求形同排除缺乏經濟能力的本地伴侶。


政府設置如此嚴格條件,是對法院判決的「最低限度」回應(minimum response)。政府同時提出修訂6項法例與附屬法例,旨在於相關範疇內承認已登記同性伴侶的權利;但對於遺囑繼承、輔助生育、子女撫養、公屋申請等權利,都未涉及。上述安排是否達到「滿足基本社會需求」的標準?這有待理性討論。


近些年來,作為「分散而孤立」的少數群體,同性戀群體平權意識雖在覺醒中,惟卻無力在多數人社會高聲表達自身意志,只能寄希望於法院以「權利保護者」身分來維護自身權益。因此一項又一項司法覆核前仆後繼,每每對核心權利與補充權利都有所涉及。對此,法院指明在有關同性伴侶的政策上,政府須做全面系統的審查與檢討,否則只會遭到源源不斷的質疑與挑戰,從而耗費大量司法資源,更有可能使法院未來面對不可承受的政治與社會壓力而不堪重負,對香港法治構成威脅。


捍衛法治傳統和憲制秩序

政府法案雖沒能一攬子地、系統性地解決此前存在的諸多法律與政策問題,但終究前行一步,在夾縫中求進步。面對有人挑戰終院判決的做法,政府已是依照判決作出了維護法治的良好姿態。正如行政長官李家超所言,終院的裁決有法律效力、對政府有約束力,「政府不能違反法庭裁決,否則是違反法治。法治是香港經濟、投資者信心和賴以成功的基石」。


在行政長官表態的後面,還可進一步解析出另一種可能,那就是:一旦立法會否決政府法案,那將事實上否決終院的判決,置終院乃至司法機關於尷尬境地,繼而打擊它們的權威、削弱它們的憲制功能,最終衝擊乃至改造基本法下的行政與司法關係,引致某種程度的憲制危機。居廟堂之高者、專業精英乃至普羅大眾,不能不三思而後行。


作者是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婚姻制度的關鍵功能和公共意義

【明報文章】不少人以為婚姻只是兩個人之間的私人選擇,是純粹感情上的結合,但事實並非如此。單是婚禮也不止兩人之事——需要去政府登記和註冊,也需要在見證人面前宣誓。政府、登記官、見證人,婚禮中涉及的全部都是「第三者」。

在現代法律與政策體系中,婚姻涉及一套社會制度。它對兩個人關係的承認,牽涉許多兩個人以外的人和事,可稱之為婚姻制度(下稱「婚制」)。


六大功能 支撐社會秩序


香港沒有單一部「婚姻制度」法例,而是將與婚姻相關的事務鑲嵌於不同法例內。本文嘗試歸納這些事務,陳列6個主題,說明婚制的關鍵功能和公共意義,助讀者理解婚制不止私人情感的諾言,更是一個支撐社會秩序與家庭穩定的制度骨幹。


(1)界定「已婚」身分,由社會承認及識別為特殊的單位,確立法律上的地位。婚制界定「已婚」與「未婚」身分,記錄社會中的某人已經與另一人結婚、婚姻有沒有效、已結合多少年等。這身分影響許多權利和責任,如配偶簽證、居留權、將國籍傳承給配偶等。試想,人一旦結婚,便要在不同申請表剔上「已婚」一格,此之為身分的轉變。這功能為以下5項功能的根基,在此之上其他功能得以運行。


(2)幫助管理及推動某種特殊的人際關係。婚姻法之特點在於鼓勵某種特別的人際關係進入法例管理,而為達這目的,它有3個特色:政府罕有介入私人關係,使其顯得特殊;原則上不容他人介入;終生(沒有年期限制或需定期續約,即使離婚也有後續責任伴隨如贍養費)。相反,不是所有成人自願或彼此承諾穩定的關係,都會被政府「承認」和訂立制度。例如「朋友」、「上契」、「結義兄弟/金蘭姊妹」,統統都不會有獨立的制度。


從公共政策角度看,政府是因為男女關係容易產生新生命(嬰兒/社會下一代),才有莫大誘因去選擇管理和介入這種關係。至於其他不相干、與社會利益無重大關係的,則放任和不理會。故此婚制中的大量程序和規管,都是與新生命和兒童有關。反過來說,與新生命和兒童相關的法例,也與婚制有千絲萬縷關係(見下文)。


同時,法例與教育的體制和內容,亦有非常密切關係。因為教師、教材制定者、出版商等部門,都有一定的義務和壓力去緊貼時下法例。法律的修改,往往意味着教材和課程的更新。故婚姻制度亦以這細微方式去「推動」和塑造下一代。


上述的基本認知,有助我們理解下述幾點。


(3)幫助確立法律上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人一旦結婚,便會有相應權利和義務,跟未婚時有區別。例如在諸如家暴、婚內強姦、配偶犯罪等刑事案件,另一配偶在法律上都有特別資格,可獲豁免或保護。此外,婚制也確保雙方於離婚時須對對方承擔贍養和財產分配責任。在追究法律責任時,配偶亦有權擔起代理另一半的義務。故確立彼此法律身分,是婚制功能之一。


承上文有關教育的論述,婚制在這方面的功能不止於法律層面。它亦透過教育等途徑,塑造每一代在道德上對權利、責任和義務的基本直覺及理解。


(4)婚姻關係是資源分配的單位。基於「婚姻」與「家庭」密切相關,社會會透過「已婚」身分來決定社會福利、津貼、房屋福利申請、稅務優待等資源分配,同時亦以此達至上述第二點提及的「推動」和「鼓勵」等目的。


值得留意的是,婚制只是協助資源分配,不代表社會必須向已婚者提供任何福利。一貧如洗的國家政府,許多時都不向已婚伴侶提供福利。同樣的福利,在資源充足情况下也可惠及未婚者。資源和福利的分配,從來都是按社會需要和能力來決定。


(5)保障兒童權利。只有男女結合,才能夠產生「父-母-新生命」的關係。婚制以法律手段鞏固這種特殊關係,包括為新生嬰兒提供合法和可識別的身分、得到父母遺產繼承權、離婚的種種限制等。法律亦規定父母對新生命的撫養與監護權責(如不可疏忽照顧兒童)。


婚制不單保護婚內生的兒童,也保護社會全體兒童。例如在領養申請上,已婚與婚姻穩定度是重要考慮因素,因領養旨在彌補兒童「失去父母」的情况。此外,還有夫妻國籍傳承給子女等法律問題。在很多生殖科技如人工受孕等事宜上,婚姻關係同樣是申請者是否合乎資格的重要因素。故婚制是維護兒童權益的最前線。


(6)「老病死」的生活安排。除了涉及「生」,婚制還為「老病死」提供介入渠道。社會透過已婚關係,確立配偶可給予醫療、危急及離世等合法指示,包括探病、昏迷時醫療決策權、器官捐贈與遺體處理決定權、殯葬安排決定權、死後財產分配與法律繼承順位,還涉及遺產稅與配偶豁免條件。婚制簡化這些安排,自動承認配偶資格,省卻許多繁複程序。


結語

如此看來,兩個人之間的私人承諾,放在整個婚制中,就能夠見到婚姻的具體公共意義。透過界定「已婚身分」、管理及推動某種特殊的人際關係、確立雙方權利義務、作為資源分配單位、保障子女權利,及安排生命全周期的照護與繼承——這6個主要領域,顯示了婚姻制度是如何支撐社會運作的關鍵骨幹。


延伸閱讀:What Is Marriage?: Man and Woman: A Defense;《無所謂「同性婚姻」:婚姻的本性與價值》;The Recognition and Treatment of Relationships under Hong Kong law


作者是香港性文化學會事工總監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鄭安然]


2025年7月19日星期六

黃大仙區牛池灣村:三級歷史建築萬佛堂

【明報專訊】黃大仙區牛池灣村將重建為2700伙公營房屋,三級歷史建築萬佛堂可原址保留及活化,惟香港歷史文化推廣平台「尋思我城」本月初發現,有建築工人將萬佛堂內家具搬出門外,疑被棄置。土拓署回應本報查詢稱,承建商當日將部分家具暫時搬離,以準備展開文物保育工作。有學者指出,萬佛堂內有逾千齋姑木主(即神主牌),關注其去向及供奉問題;有建築師則建議相關部門應向公眾交代有何物品會保留。

明報記者 蔡穎琳

萬佛堂建於1912至1915年,是本港現存歷史最悠久的道庵之一,由來自廣東省西樵的黎玉清女道長創立,屬先天道婦女齋堂,為齋姑提供容身、修道之所。





三級歷史建築 主持跑馬地大火罹難者法事

萬佛堂由3座相連的兩層高建築物組成,其中一座掛上東華醫院贈送的藍色木牌匾「誠格幽冥」,上款題「戊午年馬棚火災建醮荷蒙報效超渡亡魂」,可見萬佛堂曾應邀主持法事,包括1918年跑馬地馬棚大火,萬佛堂受東華醫院所託與其他道場建醮,超渡逾600名罹難者。


根據中大歷史系系主任張瑞威著作《活着的祖宗:九龍中部的舊村、祖堂和祖墳》,張曾於2001年考察萬佛堂,發現門懸「誠格幽冥」牌匾的建築物內放有逾千木主,當時師太稱呼木主為「祖先」,張估計木主屬曾在萬佛堂居住的齋姑。


團體「尋思我城」本月3日上午約11時發現,有建築工人將萬佛堂內木椅、木桌等家具搬出門外(圖)。土拓署其後回覆查詢稱,工人只是將物品暫時搬離,以準備展開文物保育工作。(「尋思我城」提供)

至2011年,萬佛堂獲古諮會評為三級歷史建築,2023年9月古諮會通過的牛池灣村文物影響評估報告表明將保留萬佛堂。不過,「尋思我城」團隊今年7月3日經過萬佛堂時發現,有建築工人將萬佛堂內家具搬出門外,疑被棄置,之後折返萬佛堂則聽到有人商議轉售家具。


土拓署:非棄置 家具木主同屬政府資產

土拓署回應本報查詢時表示,正按計劃分階段展開土地清理及工地平整工程,由承建商安排工人7月3日將萬佛堂內部分家具暫時搬離,強調承建商按指示工作,並無棄置或轉售堂內家具等物品。


土拓署續說,萬佛堂內家具、地藏菩薩及過千齋姑木主等物品,隨着政府完成收地,現時屬政府資產,土拓署在工地平整及基礎設施工程期間會先保留物品;稱房協會在興建公營房屋項目前為萬佛堂制訂活化方案,並就有關物品詳細安排諮詢古蹟辦。


房協表示,會將萬佛堂原址保留並活化,具體安排將於詳細設計階段敲定。古蹟辦稱,已要求房協根據文物影響評估報告的建議,需在活化工程展開前向古蹟辦提交活化方案。


學者:木主非舊椅 關注供奉問題

張瑞威指出,這些木主的婦女生前到萬佛堂目的之一,是希望死後有人繼續供奉,因此他關注逾千木主供奉問題,反問若留下木主,應由何人供奉;若不保留應如何處置,「你不可以當它是一張舊椅或舊桌保留……神主牌供奉與否的分別就是不供奉的話會變成孤魂野鬼,這是大家要關注的地方」。


「尋思我城」共同創辦人Clive認為,萬佛堂內裏相關物品同樣有價值,冀政府盡量保留,確保日後向公眾呈現萬佛堂原貌。他亦擔心萬佛堂會被改變建築內部用途與外貌以增經濟價值,或令萬佛堂「失真」。


團體憂活化失真 倡留物保原貌

本身是建築師的「香港探古」創辦人黃洪銓認為,政府和房協應向公眾交代萬佛堂有何物品保留及活化方案,並讓當區居民、歷史專家、建築師等持份者參與討論。他說,萬佛堂或在活化後用作商業用途以支持維修保養費,但若有餐廳進駐,需改動建築以符合防火通風要求,他希望活化時盡量沿用原有間隔,並思考如何配合萬佛堂本身的宗教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