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8-05-04
◆為何反對安樂死?
主張安樂死一方:人類有權自主選擇結束生命,而患上癌症等絕症的病人如陷入無法逆轉的痛苦,以死亡解脫是保障其利益的最佳方法。
反對安樂死一方:不論何種方式的安樂死均等同謀殺,有違道德,一旦開啟先例亦恐造成滑坡效應,例如令仍有治療希望的病人因外界壓力等因素求死,違背真正意願。假如日後政府進一步開放,讓病人家屬為失去行為能力者決定是否安樂死,亦可能被濫用以逃避照顧責任。
◆合法安樂死有何要求?
現時全球只有少數地區容許安樂死,包括荷蘭、比利時、瑞士,以及美國部分州份等,具體規定各有差異,但基本均要求病人有行為能力,對安樂死有充分了解,並出於自願主動要求安樂死。
◆部分國家安樂死規定
瑞士:自1942年起容許協助自殺,協助者必須無私地行動。當地亦是唯一容許協助外國公民安樂死的國家。
荷蘭:容許主動安樂死及協助自殺,必須由醫生證明病人正在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但病人不一定要身患絕症,亦不限於身體痛苦,例如在失去個人尊嚴等情况下亦可要求安樂死。18歲以下有行為能力者亦可要求安樂死,其中12至15歲者需獲家長同意,16至18歲者需諮詢家長,但家長無權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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